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给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探索推行速裁法庭等便民利民措施。各地法院都在积极寻找既能确保诉讼公正又能实现诉讼经济的最佳途径,不断探索优化审判机制,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近两年来受理的民事案件以每年近30%的幅度上升,有限的司法资源受到了极大的挑战。针对审判工作发展的实际特点,我院以深化寻找符合实际的审判机制为切入点,于去年专门设立了简案庭,努力遵循审判规律,实现繁简分流。在简案庭的运行过程中,我们以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为重点,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积极探索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操作规范,较好地促进了审判效率与审判质量的提高, 实现了便民服务、速裁民事纠纷的预期,为我院进一步探索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审理制度积累了经验。
一、民事案件公正与效率的衡平——繁简分流意义的再认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民事诉讼制度设计中将民事诉讼案件划分成繁与简两类,对复杂案件适用严谨的普通程序审理,对简易案件适用简便的简易程序审理,符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唯物辩证法,因而符合民事审判工作的运行规律。就适用简易程序的个案而言,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都会直接考虑诉讼效率最大化问题,希望各自的资源利用直接成本趋小化。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对于标的较小或案情简单的纠纷总是希望快速解决;从法院的角度看,对于标的较小或案情简单的纠纷,适用复杂、非常严谨的诉讼程序一定程度上没有必要,用相对简化、灵活的简易程序则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如果在立案阶段将案件按照类型、繁简进行分流,根据案件繁简程度决定适用不同的程序进行审理,将会大大提高审判效率,同时又不会削弱程序的公正性。因此,正确区分民事案件繁与简是适用不同程序的首要条件,同时也是保障程序公正的客观需要。
(一)繁简分流符合司法审判的现实要求
目前我国基层法院共3123个,占全国法院总数的79.3%,基层法院审判案件的数量占全国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90%以上;而在这些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简易程序适用率平均达到80%以上。 可见,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案,是基层法院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途径。但实践中,简单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复杂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并存,不利于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如何确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操作规程面临着两难境地。而衽案件繁简分流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重要环节。所谓“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面对转型时期的“诉讼爆炸”,如果不坚定繁简分流的理念,就无法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下实现法院工作的职能。当然,简易程序强调的快速是在程序严格规制下的快速,在保证其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将有利于实体公正的及时实现。
(二)繁简分流符合中国特色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
繁简分流旨在以合乎理性的规范使案件各入其道,使普通程序正当化的实现在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剧烈冲突的情况下获得现实可能性。富有中国特色审判方式改革本质上是为了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而繁简分流正是公正灵魂下的效率革命,高效率的“定纷止争”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我们发现,程序的正当性与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间并非相互对立,合理的简易程序恰恰与程序的正当化过程相辅相成。只有寻找一条有效的途径实现繁简分流,使大量案件得以快速结案,积案过多的问题得以解决,才有可能使以程序正当化为目标的改革进一步深化。
(三)繁简分流符合当今世界司法审判发展的普遍规律
二十世纪中叶以来,世界各国为了解决因社会的不断发展引发的诉讼数量及诉讼类型的与日俱增和低效、昂贵的诉讼之间的矛盾,在民事诉讼领域掀起了一场变革,由此确立了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在诉讼制度中的地位,将民事诉讼向更快捷、更便宜、更方便的方向推进了一大步。大陆法系各国区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标准不是独任制或合议制,而是按照法院的级别、案件的类型和争议标的额的大小来区分的,基层法院普遍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如日本在1996年就民事诉讼法作了专门的修订,修正了简易程序,并分离出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形成了两者并立的格局。其小额诉讼程序特点是:⒈只受理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并且一年一人的诉讼不得超过10次;⒉原则上小额诉讼一次开庭就审结,被告不能反诉;⒊法官可以用口头辩论的记录宣判,与判决书同等有效;⒋实行一审终局制,但允许当事人两周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⒌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尽管域外的小额诉讼程序与现行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但比较二者无疑会给我们进一步探索繁简分流带来启发与帮助。
二、民事案件程序适用现实与偏差——繁简分流运行中的检讨
一年来,我院对所受理的民事案件在立案环节根据案由、标的并辅之以经验进行繁简判断,将相对比较简单的案件交由简案庭审理,复杂案件交由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除特殊原因如需公告送达外,简案庭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效地提高了简易案件的审理速度,消化了大量简易案件,促进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同时也使民一庭、民二庭的精力得以从审理大量简易案件中解放出来,按照“简案快审,疑案精审”的理想模式,实现了审判效率与质量的提高。
(一)我院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现状
我院的繁简分流主要是针对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和简案庭,从这三个庭室2008年的办案情况,可见我院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现状、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不足。
2008年我院民一庭、民二庭、简案庭办案情况表
庭室 结案数 简易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结案率 调解撤诉结案件数 判决结
案数 调撤率 上诉率 二审
改判率 人均
结案数
民一庭 510 434 85% 318 153 60.6% 7.8% 3.9‰ 170
民二庭 552 476 86% 221 204 52% 7.6% 9.1‰ 138
简案庭 1087 968 89% 900 187 82.7% 2.3% 2.76‰ 272
从案件繁简分流的实际运行情况看,我院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基本实现了以下目标:一是立案时能够对案件繁简进行初步判断并随机分流。在立案环节就根据案件的特点和性质,灵活把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三条件”,对案件的繁简进行初步判断,对于相对复杂疑难的案件,交由民一、民二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对于相对简易的案件,交由简案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较好地克服了不论案件繁简,随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状况,不仅节约了诉讼成本,也提高了办案效率。二是尽可能避免两种程序转换适用。如果没有对案件进行梳理,难以区分难易程度,往往造成一起案件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个月内不能审结而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状况。实行繁简分流后,案件适用程序一般在立案后就能确定,相对疑难的案件立案后直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减少了案件先适用简易程序再转适用普通程序的情形。三是促进了办案效率和质量的提高。从上表可见,无论是结案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比例,还是调解撤诉率,简案庭都明显高于民一、民二庭。而调解撤诉率高的另一方面是判决结案比例低,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比例也相对要高。
(二)对繁简分流现状的反思
案件繁简分流实行一年以来,取得的成效是显著的,但存在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
⒈简案庭办案数量不多。从办案数据分析,三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结案总数的87.4%,但简案庭办案数只占全部简易案件总数的45%。简案庭办案数量不多,大量的简易案件还是由民一、民二庭处理。这与庭室人员配备不尽合理有关。从简易案件与复杂疑难案件数在案件总数中的比例分析,简案庭人员数量不足,大量简易案件无力消化,只有交给民一、民二庭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⒉繁简分流标准难以掌握。总的来讲,简案庭办案不简,2008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也有119件,而其它业务庭如民一庭、民二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也在85%以上。造成以上简、繁案难分的情况,主要是由于案件的繁简区分在立案第一关上很难掌握,立案庭审查案件只是程序上审查,有的案件从表面上看简单,如借款合同纠纷,只是借条一张,但审理中一旦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或进行司法鉴定,就只有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分析原因,主要是简案庭办案案由划分范围与业务庭存在较多交叉,繁简分流尚无操作规程。简案不简,造成案件平均审理期限长,影响简易案件的总体审判效率。
⒊送达问题影响简案审理效率。简易程序不简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传唤的效力问题。尽管法律规定了以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但是由于简便的传唤方式在法律上并没有相应的制度进行保障,一旦传唤对象不予配合,故意躲避、拒不到庭或否认接到法院传唤就无法进行下一阶段的审理,而法院也无法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实践中法院只好再进行传票送达或书面传唤,影响了简易程序的效率。
⒋法官的调解能力影响简易案件审理效率与质量。就简易案件而言,由于案件纠纷不大,双方争议较为明确,可以不必拘泥于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延期审理这些规定,原则上经过一次开庭就辩论终结,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也可以简化。而这时,法官的调解能力直接决定简易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影响到简易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当前法官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有的法官调解方式方法较为简单,对一些简易案件做了大量工作仍不能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和解结案,最后不得不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利于实现审判效率与质量的提高。
三、民事案件程序适用理想途径——繁简分流机制的完善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目的在于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这不仅顺应了审判方式改革工作发展的大趋势,也为民事审判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必须将繁简分流制度置身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大格局中加以推进。
(一)进一步明确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目标
分析我院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实际,我们认为,繁简分流工作应围绕以下目标加以深化:
⒈着眼于巩固法官专业化审案制度。为适应审判任务不断变化的现实需要应运而生的法官专业化审案制度,是我国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探索出的积极成果。它是指根据审判庭受理的不同类型案件的数量和比例,合理分担,均衡搭配,确定由有某种审判业务专长的法官主审某些案件的审判业务管理办法。实行法官专业化审案制度不仅有利于规范化管理法官审案业务,用其所长,用尽其才,也有利于法官不断研究总结审判实践中的新问题、好经验,提高自身的素质,为解决当前司法改革亟需突破的法官素质问题创造条件。民事案件有面广量多的特点,虽然繁简分流并不是按照案件类型进行分流而主要从难易角度出发划分,但同一类型的案件一般不至于在难易程度上有天壤之别,这说明完全可能按照法官专业化审案制度的要求对案件进行合理分担,均衡搭配。法官专业化审案在某种意义上讲是我国审判工作发展的方向,繁简分流与这一方向在实质上相符,在实践上相通,一定程度上巩固和完善了法官专业化审案制度。
⒉着重于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专章设立简易程序,其立法原意就在于贯彻“两便”原则,节约司法力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依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就是简单案件,但正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这三个条件是原则性要求,适用前需要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争议是否不大进行初步认定,使得实践中对适用条件的标准把握不尽统一,要么不轻易适用简易程序,要么随意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简易程序功能的发挥。实行繁简分流就能使该问题迎刃而解。案件的繁简是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的首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繁简分流就是将所有案件首先进行不同层次的“筛选”,进行繁简甄别,分流出的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⒊着力于构建特色鲜明的审判机制。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仅仅完成了提高诉讼效益的准备性工作,而任何工作,人是最重要的因素,如何实现有限审判资源的最佳配置,才是最根本的问题。繁简分流提出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具有鲜明特色的审判机制的要求,也为其提供了可能。针对繁简分流后的两类案件一般应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情况,应当相应地对审判人员进行组合,由一部分人员专门适用普通程序审案,另一部分人员专门适用简易程序审案,在力量配置时,充分考虑复杂案件少但耗时长,简单案件数量大但审结快等因素,坚持科学、合理、平衡原则,确保全面完成审判任务。这种以适用程序不同进行的专业分工与案件类型不同进行的专业化审案制度相结合的审判机制,能够达到分工明确、专业对口、专攻其长、人尽其才的良好效果。
(二)积极探索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新机制
繁简分流为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还是适用简易程序提供了参考依据,为提高审判效率提供了可能,但由于对案件的繁简分流仅仅是审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要使其真正成为民事审判中提高效率的工作机制,还必须着重解决繁简分流实践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力求既提高审判效率与质量,又能更好地提供便民服务,实现阳光司法、规范司法,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应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⒈力求以科学的标准进行案件繁简分流。因为各个案件本身千差万别,案件繁简的标准在法律规定中找不到现成的答案,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一致的结论。科学划分案件的繁简程度,有必要在分析近年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的特点和预测今后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制定《民事案件繁简分流规则》。具体的做法是,将简单案件标准界定为“四不大,二明确”,即双方对事实分歧不大;需法院调查的工作量不大;对案件责任是谁争议不大;双方对立情绪和争议标的金额不大;双方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和现状明确,无需以待证事实证明责任的承担;权利义务主体、争议焦点和法律政策规定明确。这样的界定既没有拘泥于“三条件”,又兼顾实际,在客观上拓展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空间。从案件类型上来看,简单案件主要是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方式和金额有一定争议的赡养案件、抚养案件和抚育案件;确认或变更收养、抚育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标的金额不大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案件;法律关系相对清楚、事实往往比较简单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等等。将这部分案件分流至简案庭快捷高效审理,加大调解力度,尽量调解结案,既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节约司法资源,还有利于审判效率和质量的提高。除此之外的案件,作为“繁”的案件,立案后直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案件虽然符合“四不大,二明确”的标准,属于简单案件,但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则必须严格依法适用程序,如劳动争议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以及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案件,等等。当然,“繁”和“简”是相对而言,并非固定不变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当发现简单案件貌似简单,实为复杂,应及时将其调整到复杂案件中,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繁简分流是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的产物,随着司法经验的逐渐积累,繁简分流的操作规则也必将更加科学、合理。
⒉尽量合理配置审判力量。案件得以科学地繁简分流,只是在客观上为提高效率创造了条件,最终实现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价值目标,最关键的因素还在于作为审判主体的法官。目前审判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并不平衡,而审理繁简案件适用的两种程序显然有难易之分,在繁、简案件在数量大比例不对称的情况下,用理论水平相对较高的审判人员审理较少的复杂案件,用调解能力较强的人员快速处理矛盾相对简单的案件,是配置有限审判力量的上佳选择。一方面,调解能力强的审判人员审理较简单的案件,可以快速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另一方面,承担疑案审理的审判人员能够集中精力,专攻复杂案件,更有利于从深度和广度上提高审判水平。在推行繁简分流的过程中,要兼顾每个审判人员的实际情况,相对固定地按繁简案件的比例确定少数人审理简单案件,多数人审理复杂案件的力量配置,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并注意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制度奠定基础。同时,为了使审判人员的素质得到普遍提高,审判水平与能力得到相对平衡的发展,对审判力量的配置也应当适时作出调整,对承办简案的法官与承办繁案的法官进行岗位交流,使所有的审判人员都能得到锻炼与提高,使整个审判工作处于相对协调的状态。
⒊努力克服送达难问题。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最大的特点是简便。然而从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情况看,尚未完全突出这个特点,表现在传唤的效力上,由于简便的传唤方式并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遇传唤对象不配合,则传唤的效力无法实现,极大地影响了简易程序的效率。今年4月出台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为送达工作更好地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新的具体规范,为法院克服送达难提供了保障。与此同时,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人民法院还应积极探索送达工作新机制,充分利用综治工作经验,主动协调公安、社区、村委会等机关与组织,利用其工作性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简易程序中送达到位率,加快案件审理节奏。
⒋尝试简案法律文书格式的简略化。简易程序的理念之一在于使司法平民化、大众化。适用简易程序一般是案情相对比较简单的案件,当事人一般对事实争议较小。为了实现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既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又有利于法院提高审判效率,可以考虑简化诉讼程序。对于起诉的方式,可以以填写事先印刷好的、表格化的起诉状为主,同时对填写表格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准予其以口头方式起诉,由审判人员记入笔录;被告在接到传票后也不必强求进行书面答辩,只需按时参加诉讼,从而尽可能地减少诉讼消耗。在简易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方面,可以考虑采用简略的形式,在简单叙述事实的基础上,径直写出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如具备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等五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这为简易案件裁判文书简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实践的角度看,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争议不大,认同点较多,再用冗长的篇幅来叙述案情、证明事实已属多余。而简约化的裁判文书叙事说理部分简单扼要,重点将判决书、调解书主文部分叙述准确、清楚、无误,因简明扼要、易于理解而更受当事人欢迎。另一方面也减轻了法官的工作强度,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与归宿,我们有必要在实现公正与效率上做好、做足文章。而繁简分流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必然选择,其过程需要勇于探索,这样才能进一步推动繁简分流工作的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斯蒂芬•戈尔德堡 弗兰克E•A•桑德 南茜•H•罗杰斯 塞拉•伦道夫•科尔著,蔡彦敏 曾宇 刘晶晶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戴建庭著,吉林大学出版社
3、《调解立法研究》,宋朝武等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司法改革研究》(修订本),王利明著,2001年1月第2版,法律出版社。
5、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法学研究》2003年第25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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