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9日 星期二
加强诉前调解,促进纠纷解决
发布日期:2010-05-27


 

2008年,我从学校毕业进入基层法院工作,我所在的庭室主要处理交通事故的案子。在没有参加工作前,虽然印象中依稀知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比较高,但是真正在实践中,才发现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数量还是很惊人的。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在交警大队设立了专门的调解工作室,法官轮换去交警队“坐班”,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诉前的调解工作。刚开始,我对这样的工作分配还存在不解的地方,明明每个法官手头都有不少的审理案子,却仍要抽出时间去交警队进行调解,特别是在交警队的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代理人,很多人完全不知道对于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调解工作需要花很多的时间进行解释说明,且往往由于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还没有完全消化,调解经一次、两次之后也不一定就能成功,那么,到底有没有必要进行这样的诉前调解呢?
在参与这样的调解工作后,我渐渐体会到这个工作的重要性。在诉讼案件中,常常看到发现有一些是自己曾经在交警队主持调解过的当事人,最后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成功的而到法院起诉的。其中有一件事特别使我印象深刻。一件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双方是同一个小区的邻居,因为在小区内的一个交通事故,双方发生矛盾,到我们驻交警队的调解室进行调解,赔偿数额不大,但是双方一直达不成一致,最后起诉到法院,双方都请了律师,仍然无法调和双方矛盾,最后判决结案的,案子虽然了结了,但是邻居间的关系也不可弥合了。这个案件是我曾在交警队调解过的。经过这次以后,我对自己在交警队调解案件时的表现进行了反思,是否是没有把处理方式解释清楚,是否是没有照顾到双方的情绪,是否是自己工作态度存在问题,最后工作没有做到位而导致双方没有办法达成谅解。往往是这样标的很小的案件,但是诉后调解却很吃力,因为这种案子的当事人双方到了诉讼阶段,矛盾已经激化,都不肯再作让步,标的越小越难调解。
在对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我对诉前调解的工作更加重视了,矛盾纠纷的调处有很多种方式,采用多种纠纷解决的方式,能够使很多矛盾解决在诉讼前面,从而有效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也能使司法资源尽可能地得到合理配置。
 

                                                                                            (作者:沈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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