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李某在上班时间突然因疾病送至医院,次日即死亡,留下了年迈的父母、年轻的妻子、年幼的女儿,悲情笼罩整个家庭。一年后,公公婆婆将儿媳和孙女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儿子李某的工亡补助金、死亡赔偿金、爱心捐款等29万余元。日前(1月25日),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判决,要求儿媳返还公婆99000余元。
丈夫上班突然死亡
李某原是嘉兴某钢帘线厂职工,2009年6月19日上班时间,李某突发疾病送入嘉兴市第一医院治疗,次日因突发心肺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嘉兴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由此,妻子王某出面,领取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女儿的抚恤金、退回的养老保险金、工资以及钢帘线厂承担的工亡赔偿金和员工爱心捐款共计35万余。
得知此事后,李某父母认为,上述款项并非儿子的遗产,扣除孙女的抚恤金,其余29万余元应由李某的直系亲属按份共有,即李某父母应分得14.5万。因与儿媳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
儿媳公婆争抢补偿款
去年12月2日,南湖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中,儿媳王某表示,钢帘线厂支付的12万余的工亡补偿款是为补足女儿抚恤金的不足部分,不能分割。而养老金退保和补发工资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只有一半可以分割,对于其他款项,王某表示愿意分割。按照王某的方案算下来,李某父母可以参与分割的财产只有15余万。王某还提到,自己为办理丈夫丧葬事宜花费2万元,希望予以扣除。公婆都有退休工资,还有一个大儿子,老有所养,而女儿年幼,非常依赖工亡补助金,希望法院考虑能多分点。
对于这个分割方案,李某父母显然不同意。他们认为,孙女现由王某抚养,而王某又有新男友,故本来留给孙女的钱就没有人监督,应当由他们代为保管,等孙女长大后再予以归还。
法院情理兼顾解纷争
法院审理认为,儿媳王某领取的各项费用属于公婆、儿媳、孙女共有,应当予以分割。财产分割以平均分割为原则,对老人和儿童的权益予以照顾,适当多分。
其中12672元的丧葬补助金因儿媳在经办丧葬事宜的过程中实际支出了相关费用,故归儿媳所有;抚恤金归孙女所有;钢帘线厂支付的122408元工亡补助款在支付时明确此费用包含了社保局实际支付抚恤金的不足费用,经法院查明社保局支出的抚恤金确实与李某生前收入不相符,考虑到李某女儿没有生活来源,对该财产依赖比较高,故72%归李某女儿,李某父母两人各占10%,王某8%。工资和养老金退保系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王某所有,剩下一半余额由原、被告均分;爱心捐款也均分。另儿媳王某主张在丧葬事宜中支出了20000元应当予以扣除,法院认为,逝者已逝,其亲友为其死后支出的费用皆含有人伦等诸多因素,本不能一一清算,即便在支出后并非平均负担,也不应过于计较。
据此,法院最后判决要求妻子返还公婆9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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