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9日 星期二
诉调对接,共创和谐 ——以凤桥法庭为视角
发布日期:2011-11-10 信息来源:南湖法院


加强诉调对接,形成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与调解组织参与诉讼期间调解的良性互动,为和谐社会的创建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和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已成为基层法庭的一项重要工作。诉调对接工作,落实在基层,本文将以凤桥法庭为视角,探究新时期下诉调对接工作。

凤桥法庭设于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下辖凤桥、余新两个镇,辖区人口9.2万,面积163平方公里。据统计,凤桥及余新两镇通过镇调解委员会及各村调解委员会在2004年、2005年、2006年调解成功的民事纠纷分别是177件(凤桥95件、余新82件)、235件(凤桥件120件、余新115件)、277件(凤桥147件、余新130件)。2007年度是382件 (凤桥176件、余新206件),2008年度是609件(凤桥211件、余新398件),2009年度是995件(凤桥270件、余新725件),2010年度是1070件,(凤桥460件、余新610件)。针对大量的民事纠纷,如全部到法庭来消化处理,法庭即使再增加人员编制和投入,也难以满足需求,且所达到的社会效果与创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不相符的。人民内部矛盾在人民内部消化,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及时、快捷地调处,减少了社会不安隐患,有利于人民生产、生活的稳定,有力维护了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为有效化解纠纷,法庭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依法审理好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近年来,法庭共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十余起。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能否被法院确认心里没底,因为有的调解协议的确存在不规范的地方。法庭通过审理确认其具有合同性质,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并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对存在的不足与瑕疵,及时与调解委员会进行沟通,指明今后在调解工作中应注意的地方,这对鼓舞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有很大帮助。例如,2010年法庭受理一起赡养案件,四名子女在镇调解委员会已达成对父母的赡养协议,其中一人反悔,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起诉到法庭,审判员发现协议中缺少一名子女的签名,让其及时补签后,依据该协议判决确定四人各自承担的比例。这一判决不仅解决了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问题,而且维护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很好。

二、建立人民调解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不少于一次例会,由法庭的法官、司法所的司法人员及各村的调解主任共同参加。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就司法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展开讨论。各村调解主任列举近期发生的典型或疑难调解案例,供大家分析探讨,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处理意见,最后由审判员进行总结,对所提问题就相关法律规定及在具体案件审判中的法律适用作出解释,对处理该类问题的尺度及注意事项加以说明。例会中,法官还就当前新实施的一些法律法规进行宣讲,并将相关法律条文分发给与会人员,使各位调解员和司法人员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处理相关问题的新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一公布实施,法庭立即将新规定及一些相关计算标准传达给镇司法所及各位调解员。通过及时的互通,使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中能准确把握及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做起调解工作来也心中有底。这样的例会,提供了一个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和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通过交流共享了一些解决纠纷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处理问题的模式,对人民调解员提高自身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很大帮助。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由于各村、镇人民调解员多是来自村民委员会成员或选举产生的群众,他们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也不够扎实。针对这一情况,法庭指定经验丰富的审判员担任各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指导员,实行定人、定岗、定点,定期进行指导。通过个案指导和发放有关法律资料等方式,及时帮助人民调解组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平息纠纷。同时积极配合各镇抓好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给调解人员上法制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例如针对人民调解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法庭曾安排法官就《民事诉讼法》、《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调解员进行专门培训。

四、组织人民调解员观摩庭审。人民调解员来自于社会,虽具有一定的社会知识、社会经验和社会阅历,但他们对如何依据和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解民事纠纷毕竟还是陌生的。通过法庭现场观摩庭审活动,人民调解员近距离地、直观地了解了法庭审理民事纠纷的庭审及调解的全过程,使人民调解员对审判程序以及案件所涉法律、法规有了更深入、更全面的认识理解,实现了人民调解员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有机融合,深受广大人民调解员的欢迎。法庭还对一些有典型性、代表性、群众反映强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多次又难于解决的案件,如赡养案件、赔偿案件等,采取巡回就地办案形式,组织广大群众旁听。这样既可以起到宣传法律、教育群众、宏扬正气的作用,又可以有力推动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庭审后,法庭还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兑现,共同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这样既适时指导了调解,又避免了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五、积极探索案前委托调解工作。针对一些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案件,立案前,法庭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一些纠纷先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减少矛盾对抗。例如,小额诉讼标的案件起诉到法庭后,法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尽量规劝当事人先到司法所进行调解,并积极帮助联系两所调解干部,这为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降低诉累都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社会上的矛盾纠纷,无论是主体、性质、内容、方式,还是产生、发展、转化,都是千差万别的,不能依靠单一的渠道解决。社会越发展、文明越进步,就越需要建立健全多样化、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并相互配合、协调发挥作用。诉讼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法庭在所辖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功能,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另外,从法院本身来讲也具实际意义,大量的民事纠纷如调解不成而诉讼至法院,法院将为此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其经济效益及社会效果均不会有好的结果。人民调解工作既然涉及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还应当由社会各部门、各行业来关心,尤其是司法机关,只有大家形成合力,才能强化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功能。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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