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9日 星期二
繁简分流 快审精审两轮并驱
发布日期:2011-11-10 信息来源:南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三五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要探索推行速裁法庭等便民利民措施。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不断地通过探索改革审判方式、优化审判运行机制等措施,来积极寻找既能确保诉讼公正又能实现诉讼经济的最佳途径,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工作实际,于2008年专门设立了简案庭,以实现案件审理繁简分流。简案庭的设置,较好地促进了审判效率与审判质量的提高,实现了便民服务、速裁民事纠纷的预期目标,并为进一步探索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审理制度积累了经验。

一、背景:让诉讼更便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对于标的额较小或案情简单的纠纷,用相对简化、灵活的简易程序则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实践中,简单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复杂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并存,不利于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如何确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操作规程面临难题。

案件繁简分流是解决这一难题的重要途径。繁简分流旨在以合乎理性的规范使案件各入其道,并能实现精审和快审的两轮并驱。在立案阶段就将案件按照类型、繁简进行分流,根据案件繁简程度决定适用不同的程序进行审理,将会大大提高审判效率,同时又不会削弱程序的公正性。再者,只有寻求到一条有效的途径实现繁简分流,使大量案件得以快速结案,积案过多的问题得以解决,才有可能使以程序正当化为目标的改革进一步深化。

二、繁简分流机制运行模式:简案快审 疑案精审

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对所受理的民事案件在立案环节根据案由、标的并辅之以经验进行繁简判断,将相对比较简单的案件交由简案庭审理,复杂案件交由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除特殊原因如需公告送达外,简案庭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效地提高了简易案件的审理速度,消化了大量简易案件。同时也使民一庭、民二庭的精力得以从审理大量简易案件中解放出来,按照“简案快审,疑案精审”的理想模式来运行,主要做法是:

    (一)明确受案范围。该院制定了《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规则》,对纳入简案庭审理的案件范围进行了确定,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诉讼标的总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且被告人数在2(含本数)以下、住所地均在市本级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信用卡、服务合同、居间合同等合同纠纷案件和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的离婚及抚养费纠纷案件,统一由简案庭集中审理,但不受理当事人起诉时被告方已明确下落不明或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案件2010年,该院简案庭共审结300万元以下合同纠纷案件698件,占80.23%,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65件,占18.97%,其他简单案件7件,占0.8%

 

 

 

 

 

 

 

 

 

 

 


 

2010年嘉兴市南湖区法院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审理情况

 

(二)简化庭审程序。一是在法庭调查中,对原、被告无争议的事实不调查;相互承认的事实不举证、不质证。二是法庭辩论中,原、被告对法律适用无意见的不辩论,直接进入调解和庭外裁判阶段。三是法庭记录只重点记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认诺、自认、和解和舍弃等意思表示,其他从简。四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交叉进行或同时进行,除个别复杂案件外,简案庭实行一次辩论终结为原则。五是批量案件简化审理。由于批量案件原、被告之一是相同的,争议事实也是类似的,几个承办法官组织安排在同一天开庭,先就其中一个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的案件审理时如果答辩意见、举证质证、辩论意见和前面的案件类似,开庭时无需重复,直接针对案件不同的地方继续庭审程序,庭后统一组织调解。

    (三)简化文书制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审理上的特点就是简单、快捷,主要是突出快收、快审、快结,给当事人一个简单明确的处理结果。此时纠纷的起因和过程往往不是当事人关心的焦点,因此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该院简案庭进行了简化,省略了原、被告诉称和辩称以及法理分析,重点放在法院确认的事实和裁判结果上。并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定出格式化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样式,使用时根据不同情况填上相应的内容即可。

(四)开展庭前调解。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同时,开展庭前调解工作,即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所有案件在开庭审理之前,由法官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法官在主持调解时,可以依当事人的请求,不限时间或地点,主持当事人双方调解,适时提出调解建议和意见。比如说在将起诉副本送达给被告之时,法官就会询问被告的想法,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没有意见,是否愿意调解,如果双方没有根本性的分歧,法官直接和原告电话联系,组织调解,达成调解意向后通知原告到法院签署调解文书。曾有一批房屋租赁的案件,因被告拖欠房租原告诉至法院,经电话联系被告,法官发现双方争议不大,就和原告一起到被告经营的商铺内送达副本,并组织双方做调解工作,最后被告当场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也撤诉了。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般应当即制发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可仅列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概述、调解协议内容。调解协议当庭履行完毕的,履行情况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可不制发书面调解书。

(五)简化送达手续。简易程序案件绝大多数是当庭宣判的,在实际运作中,败诉一方当事人因当庭获知对己不利的判决结果,所以在法定期间内拒领或拒收判决书的情形不在少数。反复的通知和送达产生了大量的无效劳动,造成人力、物力浪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关于“当庭宣判,应当在10日送达判决书”的规定,简易程序案件当庭宣判的,当庭告知当事人5日内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取的,视为送达,上诉期限从次日起开始起算。

三、繁简分流机制运行的效果

程序便利是程序公正的一项重要内容,简便快捷的程序不但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是提高办案效率的有效手段。我院简案庭在操作上突出了“简”和“快”:“简”指在不违反诉讼法的前提下,收案手续从简,裁判文书从简;“快”指收案快、传唤快、处理快、送达快。简案庭的设立,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提高了“审判力”。

(一)办案效率明显提高

案件繁简分流,克服了简易案件分散审理、进度不一的弊端,实现了简案快办、提高效率的规模效应。2010年,简案庭全年共受理案件909件,审结870件,结案率达91.10%,五名审判员人均结案174件,比同期其他民庭人均结案数高出49.57%。在已审结的715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调解360件,占50.35%;撤诉189件,占26.43%;裁定驳回起诉9件,占1.26%2010年,简案庭一审民事息诉率为97.47%,比同期其他民庭高了12.08个百分点,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结合。同时,通过专业化细分工,疑难案件得到进一步细化分类,也有利于加快疑难案件的办案速度,最终使整体办案节奏得以“提速”。

(二)司法管理更加规范

简案庭审理的案件,经立案庭统一立案后,严格按审判流程进行管理。简案庭成了审理简易案件的专门审判庭,复杂疑难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分流到其他审判庭。案件的简繁分流,避免了法官繁简不分、以繁拖简等弊端,从机制上保证了审判效率。以往繁简未分时,有的法官手中抱着几十件案子,本来很简单的案件也一拖再拖,当事人或院领导催案时,承办人还以案情复杂为由申请延期。这不仅使得当事人意见大,院内也难以管理。实行繁简分流后,因为从制度上约束了法官的这种“自由”的权利,这种现象在我院基本杜绝。案件繁简分流后,简案庭法官专攻如何化解当事人矛盾、提高调解艺术、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技巧,审理普通案件的法官就会考虑如何深钻法律解决疑难案件、研究如何化解深层次社会矛盾纠纷、探索裁判文书写作等问题,二者相得益彰,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法院审判事业发展。

(三)审判效果显著改善

简案庭专门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致认为简案庭办案简易、迅速、高效,能使自身快速的从诉累中解脱出来。2009年以来,经过简案庭审理结案的,出现了“三少”:一是上诉案件减少。由于简案庭审理的案件调解结案率高,大部分纠纷都及时得到化解,即使少数判决的,也没有太大对立情绪,上诉率明显降低。二是执行案件减少。由于经简案庭审理的案件大都能做到“案结事了”,使得本应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减少,并最终使得执行的效率提高,执行的难度降低,人民法院用于执行的人力、财力、物力也因此逐渐降低,从而在源头上缓解了“执行难”问题。三是信访案件减少。通过简案庭审结的案件,大多都实现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得到了满意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其他民庭相比,针对简案庭审理的上诉、申诉、信访案件明显减少,自动履行率明显增加,对法官的职业评价也相对较高。

四、繁简分流机制运行中的问题

我院设置简案庭实行案件审理繁简分流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任何制度都有一个完善的过程,在繁简分流机制运行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繁简分流机制,以使繁简分流机制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一)繁简标准难以掌握

虽然简案庭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占到庭室结案的82.18%,但其他业务庭如民一庭、民二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数也在65%以上。造成以上简、繁案难分的情况,主要是由于案件的繁简区分在立案第一关上很难掌握,立案庭审查案件只是程序上审查,有的案件从表面上看简单,如借款合同纠纷,但审理中一旦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或进行司法鉴定,就只能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分析原因,主要是简案庭办案案由划分范围与业务庭的范围存在较多交叉,对此,繁简分流机制尚无操作规程。简案不简,造成案件平均审理期限长,影响简易案件的总体审判效率。

(二)送达问题影响效率

简易程序不简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传唤的效果问题。尽管法律规定了可以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但是由于简便的传唤方式在法律上并没有相应的制度进行保障,一旦传唤对象不予配合,故意躲避、拒不到庭或否认接到法院传唤就无法进行下一阶段的审理,而法院也无法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实践中法院只好再进行传票送达或书面传唤,影响了简易程序的效率。

(三)调解能力影响效率

就简易案件而言,由于案件纠纷不大,双方争议较为明确,可以不必拘泥于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延期审理这些规定,原则上经过一次开庭就辩论终结,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也可以简化。而此时,法官的调解能力直接决定简易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影响到简易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当前,法官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有的法官调解方式较为简单,对一些简易案件做了大量工作仍不能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和解结案,最后不得不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利于实现审判效率与质量的提高。

五、相关建议或对策:科学分流  合理配置

繁简分流机制为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还是适用简易程序提供了参考依据,为提高审判效率提供了可能,但由于对案件的繁简分流仅仅是审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要使其真正成为民事审判中提高效率的工作机制,还必须着重解决繁简分流实践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力求既提高审判效率与质量,又能更好地提供便民服务,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应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应科学进行繁简分流

可将简单案件标准界定为“四不大,二明确”:“四不大”即双方对事实分歧不大,需法院调查的工作量不大,对案件责任是谁争议不大,双方对立情绪和争议标的金额不大。“二明确”即双方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和现状明确,无需以待证事实证明责任的承担;权利义务主体、争议焦点和法律政策规定明确。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案件虽然符合“四不大,二明确”的标准,属于简单案件,但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则必须严格依法适用程序,如劳动争议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以及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案件,等等。当然,“繁”和“简”是相对而言,并非固定不变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当发现简单案件貌似简单,实为复杂,应及时将其调整到复杂案件中,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二)应合理配置审判力量

可由理论水平相对较高的审判人员审理较少的复杂案件,而用调解能力较强的人员快速处理矛盾相对简单的案件。要兼顾每个审判人员的实际情况,相对固定地按繁简案件的比例确定少数人审理简单案件,多数人审理复杂案件的力量配置,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并注意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制度奠定基础。同时,为了使审判人员的素质得到普遍提高,审判水平与能力得到相对平衡的发展,对审判力量的配置也应当适时作出调整,对承办简案的法官与承办繁案的法官进行岗位交流,使所有的审判人员都能得到锻炼与提高,使整个审判工作处于相对协调的状态。

(三)应努力地克服送达难问题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最大的特点是简便。然而从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情况看,尚未完全突出这个特点,表现在传唤的效力上,由于简便的传唤方式并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遇传唤对象不配合,则传唤的效力无法实现,极大地影响了简易程序的效率。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人民法院还应积极探索送达工作新机制,充分利用综治工作经验,主动协调公安、社区、村委会等机关与组织,利用其工作性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简易程序中送达到位率,提高案件审理节奏。

(四)简案文书简略化

为了实现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可以适当简化诉讼程序。起诉方式可以以填写事先印刷好的表格化起诉状为主,同时对填写表格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准予其以口头方式起诉,由审判人员记入笔录。在简易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方面,可以考虑采用简略形式,在简单叙述事实的基础上,径直写出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如具备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等五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这为简易案件裁判文书简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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