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争执动起锄头 一人受伤双方有责
发布日期:2011-03-09 信息来源:嘉兴人网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理应是大家共同遵守的社会美德。但家住大桥镇的两户村民却因为一点小事大打出手,甚至动起了锄头打伤了头部。

  王张两家是几十年的邻里,在同个村里共同生活了大半辈子。但两家人却因为田地归属问题势如水火,积怨已久。去年6月21日,王林娟来到张宝坤的田地,两人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双方起了争执,大打出手,争执中王林娟头部受伤,后被送入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部外伤、头皮水肿”。后经当地派出所进行调解,双方协商未果。去年9月,王林娟起诉嘉兴南湖法院,要求张宝坤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6165元。

  庭审时,被告张宝坤表示,事件起因是因为原告王林娟一大早趁自己送孩子上学家中无人的时候,偷耙自己的田,张宝坤回家看到后就立刻去阻止,但王林娟却不理不睬,于是双方起了争执,动起了锄头。对于王林娟头上的伤,被告称,自己绝没有故意用锄头打对方头部,有可能是锄头碰锄头的时候,王林娟的锄头反弹到了她的头上。

  案件经法官多次调解,均无果。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王林娟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头部系张宝坤打伤,但从张宝坤在派出所陈述的“我用锄头砸她锄头时,她的锄头柄往后弹了一下,可能弹到她的头了,也有可能我们用锄头对打时,我的锄头打到了她的头”来看,张宝坤明确承认造成王林娟头部受伤与张宝坤随意挥舞锄头的不当行为有关,因此,张宝坤为此应承担王林娟各项损失55%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双方因田地归属问题纠纷日久,多有积怨,此次事故系由双方互相谩骂引发,王林娟也有一定过错,应自负45%的责任。3月7日,法院最作出判决:张宝坤赔偿王林娟各项损失合计6165元中的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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