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嘉兴频道1月14日讯(通讯员 南历、南易)去年3月19日上午,市区栅堰路半岛公寓旁发生的宝马车坠河案曾经轰动一时。宝马女车主不幸溺水身亡,肇事的别克车车主是谁却一度扑朔迷离,经公安机关侦查,与此案有关的史某等4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包庇罪被提起公诉。1月13日,南湖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史某等4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不等。
案情回顾
去年3月19日上午9点,史某从住处下楼,准备和朋友关某一道“出去转转”。于是,史某驾驶一辆黑色别克车从栅堰路一住宅楼北面通道由东西倒车驶入栅堰路,此时,被害人刘某正驾驶宝马车在栅堰路由南向北行驶,途径此地,避之不及,两车发生刮碰。宝马车冲上了南侧人行道,撞断了栅堰桥的石制护栏,随后坠入河中。眼见事态严重,史某和关某一下慌了神,弃车而逃。
围观群众自发救起了落水的宝马车车主刘某,但是刘某却因车祸溺水导致窒息死亡。
事故发生后,史某因害怕自己无证驾驶被查出后受到更严重的处罚,没有主动抢救落水者,也没有向110报警,而是回到了出租屋,找唐某及其女友毛某商量如何编造谎言,妄想通过串口供甚至顶包的方式逃脱法律的制裁。
史某还请求从小一起长大的关某帮忙顶罪。于是,关某于事后向交警部门承认,事发当时是自己开的别克车。随后几天,毛某还为史某开了房间、租住房屋,帮助其藏匿。
但是纸里包不住火。查明事实真相后,史某等4人均被刑拘。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车辆毁损,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关某、唐某、毛某明知他人犯罪,仍冒名顶替、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毛某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分别判处关某、唐某、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及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原告家属提出的赔偿总额为110万,法庭根据证据和双方意见,最终认定的经济损失92.9万元。而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史某与死者刘某分别负事故的主次责任。除去保险公司承担的11.2万元的赔偿,剩下的由刘某承担30%,其余70%由史某、唐某、肇事车辆租赁公司的朱某三人按份承担比例为4:2:4,也就是史某、朱某分别承担22.88万元,唐某承担11.44万元。
收到判决结果,史某说,自己最后悔也最不应该的就是坐上驾驶座:“对死者和死者家属我只能说对不起了,这次的教训太深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