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9日 星期二
南湖法院知识产权“批量维权”背后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2-04-27


知识产权“批量维权”背后的思考

——以南湖区法院处理的系列案件为视角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和企业竞争的焦点。在激烈的国内、国际竞争环境下,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彰显,越来越多被权利人当成一种商业竞争工具使用。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采取将维权业务外包给律师事务所的形式进行批量维权,权利人与律师事务所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多以风险代理形式为主。类似的情况主要集中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侵犯商标权纠纷中、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中,这也从一方面反映了企业对于文化传播、品牌技术创新和保护意识的增强。更有一些商业性单位将“维权”作为生财之道,并采用各种形式上相当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获取“维权”收益。例如,将著作权、商标权以低价大量购买或以独占许可的形式获取独占性利用权,然后打包给商业性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批量诉讼,再从诉讼效益中获取约定的份额。此类纠纷反映到法院层面上表现为“批量维权”案件的出现,由此造成知识产权的诉讼案件的新的增长点。这些案件体现了商业化维权的新动向,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是一项新的挑战。处理得好,不但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更可以扩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社会影响力,反之则可能成为影响案件质量、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为此,南湖区法院对于受理的批量维权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其对我区产生的影响,并对于企业存在的诉讼风险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对于区域内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确权、跟踪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动态,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危险防范、预警应急机制等有所启示。

 

一、2008年成立知产庭以来收案与批量维权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我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件,分别为技术合同、商标专用权纠纷、特许经营合同。该年度无批量维权案件。

2009年,我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4件,分别为著作财产权1件、商标专用权纠纷1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1件、企业名称权纠纷1件。该年度无批量维权案件。

2010年,我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64件,其中技术合同1件,商标专用权纠纷4件,著作财产权57件,商业秘密案件2年。批量维权案件数为258件。

20111至今(数据截止至1014),我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71件,分别为商标权纠纷21件,著作权纠纷48件,广播组织权纠纷1件,商业秘密纠纷1件。其中批量维权案件数为767件。

二、此类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增加迅速。从我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可以看出,从2010年开始,批量维权案件大规模集中出现。据统计,2010件的批量维权案件新收58件,占当年度收案数的90.63%20111月至今批量维权案件共新收67,占当年度收案数的94.37%。可见批量维权类案件已成为知识产权案中新热点和主要问题。

2.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批量维权案件基本集中在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从南湖法院受理的批量案件来看,著作权类56+48=104件,占批量维权案件总数的83.2%;商标类2+19=21件,占批量维权案件总数的16.8%

3.结案方式以撤诉、判决为主。批量维权案件的同一批次的案件审结方式大多相同,且结案方式以撤诉、判决为主。以在南湖法院已审结119件批量案件中,其中调解1件,撤诉109件,判决9件。主要原因是原告立案后,有协商意愿的被告(通常是大型商场、知名企业)主动和原告沟通,纠正违法行为、赔付相应款项,双方达成共识后,原告一般要求撤诉。没有协商意愿的被告,经过法院多次调解,调解成功的也较少;有部分案件中个案的先行处理对其他案件产生导向作用,尤其是那些裁判生效的案件,使原先持观望态度的众多当事人对诉讼的结果和风险均有了明确的预期。在可协商的框架基础已经清晰的情况下,原告为避免执行的诉累再适当让步或因胜诉无望而主动撤诉,就会出现如多米诺骨牌一样的效应,即一案审结后波及其他案件纷纷了结,这也成为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案件审理中的特有现象。另外,此类原告往往是在不同的地区维权,其实际得以赔偿的数额往往与其请求的数额差距较大,为了不影响其他地区的诉讼,即使法院主持调解的案件,为了保证调解数额不为他人知晓,往往采取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的做法。

4.取证操作模式雷同。从这些批量维权的案件看,基本上是有权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对于侵权事实,如涉及侵权产品的,先派员购买侵权产品,同时由公证机关对购买过程进行全程公证,制作公证书(如金利来等)。如涉及侵权行为的,先由原告委托人演示侵权行为,由公证机关对过程进行全程公证,制作公证书(如网吧案件)。或直接到相关部门调取侵权证据。如涉及嘉兴日报社的图片侵权案件中,原告的侵权证据为其从嘉兴市图书馆保存资料中复印的载有侵权照片的报纸。

5.案件表现形态基本相同。均为同一原告基于同一权利分别起诉不同的被告。这是也是批量维权案件中最常见的类型。如我院受理的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公司系列商标案件、“七匹狼”系列商标案件等。商标权利人基于其持有的上述商标权,分别以销售侵权产品的不同经销商为被告提起了多个诉讼。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案件多是这种类型。

6存在权利人批量取证后“试探性”起诉以借机一揽子现象。例如在网吧侵权案件中,案件权利人在起诉时均提交了在被告网吧的电脑上链接播放权利人多部作品的公证文书,但原告仅选择了部分作品先行起诉,在了解法院对赔偿额的情况后,又往往要求一并解决公证书所涉作品的赔偿问题。在报社图片侵权案件中,原告先到图书馆复印了使用侵权照片报纸,然后先就部分图片侵权起诉到法院,待了解一个案件的赔偿额或被告有调解意向后,再将更多的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增加调解的砝码。同时提供被控侵权图片在报纸上刊登的清单,要求一揽子解决。也有案件在做侵权公证文书时购买的侵权产品涉及不同的商标所有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获得不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在诉讼时先就一个侵权产品起诉,在诉讼中,寻找机会就所有的侵权产品进行索赔(如七匹狼和金利来案件的委托人都来自同一律师事务所)。

7.索赔标的高于实际赔偿数额。据统计,批量案件的索赔数额大多不高,最低的是涉网吧案件请求赔偿的数额为一部作品1万元。最高的是鲁道夫.达斯勒 体育用品公司系列商标案件,索赔金额为10万元。从原告实际得到赔偿的金额来看,涉网吧案件绝大多数的赔偿数额为每部影视作品3000元左右。即使从调解结案的案件来看,平均每部作品赔偿额也较低。如我院审理的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有限公司诉南湖区各网吧的56件案件,最终就5部影片达成和解,总赔偿额为9万元,平均每部影视作品3500元。而鲁道夫.达斯勒 体育用品公司因为已在嘉兴地区数批维权,在我院诉讼的二个案件已临近在嘉兴地区的维权尾声,每个实际赔偿数额不到10000元。

三.批量维权行为对我区的影响

1.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首先批量维权案件的出现,有其积极的价值和意义。诉讼能够使相关行业规范行为,增强企业应有的尊重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的意识,避免随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销售他人享有商标权的产品而陷入侵权纠纷的被动局面。同时对权利人自身的权利也会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自从2010年,我区各网吧遭遇批量维权后,网吧行业已经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了充分的集体觉悟。

2.产生的社会影响涉及面大。批量大规模的诉讼会对一个行业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根据网吧行政主管单位——浙江省文化厅和浙江省网吧协会提供的数据,我省共有网吧7000家左右,但分布并不均匀,集中分布在农民工和学生比较多的地方。因此,2010年各地大规模出现的网吧侵权案件,几乎涉及当地所有网吧,如我区几乎所有网吧均卷入诉讼。上述案件的集中发生,且因为权利人采取商业化维权模式,使网吧的生存和经营环境面临很大挑战,引起了网吧、网吧协会对于经营上的困惑和不安,诉讼抵触情绪强烈,纷纷通过信函和信访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反映,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影响。瓦房店集团的批量诉讼的被告大多的嘉兴电气城的商户,其经营情况本就不景气,每个案件6-8万元的索赔金额,更是让被告不能接受。为此被告不但均拒绝调解,更是多次到温州公证处及其相关部门信访,认为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不实。而在诉讼中我们发现,经营同一类商业的商户有一定的地域性,如遭遇再次诉讼,可能会对电气城的招商产生一定影响。

3.法院裁判陷入两难。在利益的驱动下,目前的批量维权诉讼也出现了一些不良的倾向,带来了一些负面社会影响。如有的诉讼代理机构,采取买断的诉讼代理方式,权利人只出具委托手续,所有诉讼事务、诉讼支出和判决所得赔偿数额均归于代理人。有的代理机构在全国各地到处搜寻侵权人,掀起“遍地开花 ”的诉讼;有的代理机构甚至不来诉讼,直接倒卖案源;有的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刻意回避侵权产品的制作者,而以最终零售侵权产品又对合法来源把关不严的个体经营者为诉讼对象,这些现象都严重背离了通过知识产权诉讼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初衷。作为企业组织,以追求利益为目标,无可厚非。但在法律之外,还应该尽可能考虑到经济价值以外的价值,比如诉讼的社会成本问题。大规模的诉讼且诉讼标的额均不大,会给审判资源本来拮据的法院以及社会都会产生成本压力。另外作为销售链最低端的个体经营者,往往会销售的侵犯不同著作权、商标权的产品,一旦涉及诉讼,法院往往处于两难,判赔的数额少不足以起到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判赔的数额大,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又面临灭顶之灾。另外,像报社这类侵权人,由于其侵权行为载体的特殊性,致使其更加容易遭遇诉讼。嘉兴日报社因在数年间多次使用北京一图片公司的图片,在上半年的诉讼案件已逾四十件,后经本院协调,达成了一揽子和解协议。但又有一家图片公司对其提起诉讼,最终涉及的图片数还是个未知数。

四、对策及建议

有效制止频发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需要立法机关不断完善保护立法;也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发挥积极作用,规范管理,阻断各类侵权行为;还需要广大经营者、企业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改进经营模式,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更需要人民法院正确认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特点,加强对各种疑难法律问题的研究,掌握好利益平衡原则,处理经济发展与法律保护之间的关系,做到既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知识产权创新的特性,引导区域内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1.企业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和避免侵权的意识。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环境下,应提高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对他人的知识产权应当维护,不要有吃“免费午餐”的心理,避免侵权而引起赔偿。而在利用网上资源时,特别是出于商业性目的使用时,应当具有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当下在知识产权越来越被权利人当成一种商业竞争工具使用的情况下,区域内企业应当更多地注意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对自己的产品品牌,应注意及时申请注册保护。而不是采取拿来主义的手段,这样才能在竞争性市场中获取优势。

2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监管与执法。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逐步健全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体系加强市场监管,防止侵权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并最终走向消费者。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打击盗版和专利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加强互联网侵权盗版等行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抓好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从业者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该产业的健康发展。

3.法院应当严格掌握裁判尺度。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案件需要解决的不仅是法律问题,由于其覆盖面广、诉讼人数多,关乎社会稳定;更重要的是,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如何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能影响到一个经营者甚至于一个行业的生存发展和经营模式。因此,批量维权案件往往也涉及政策和社会问题。对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都应当持慎重态度,在审理中注意听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在审结后,能及时与相关协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坚持既依法保护、又适度保护的原则,在依法认定侵权成立后确定赔偿数额时,既要充分体现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要防止权利人尤其是某些专业的维权机构将案件作为获利的工具,将法院作为提款机。因此,在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时,除要依据通常标准考虑涉案影视作品、商标的市场影响、知名度、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外,也要充分考虑被告承担责任能力等因素,根据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在参考相关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赔偿额。对一些有重大指导意义的疑难案件,及时与审理类似案件的其他兄弟法院进行广泛交流,同时向上级法院进行汇报交流,确定赔偿的基本范围和标准,促成批量案件的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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