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共同买房 分手后催讨补偿款
发布日期:2014-04-15 信息来源:浙江法治在线

    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分手后对方拒付补偿款,嘉兴的黄先生因此把朱女士告上了法庭。

  黄先生和朱女士在1997年结识,因为志趣相投很快坠入爱河。从1997年到2010年两人一直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合伙开了一家副食品、水果店。生意不错,也攒了点小钱。2002年底,黄先生和朱女士用开店赚来的10万多元钱买了一套商品房。

    2010年,双方觉得性格不合,决定分手。同年5月1日,达成解除同居关系证明协议。根据协议,二人购买的商品房归朱女士所有,由朱女士补偿黄先生8万元,并在2013年5月15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当日,朱女士支付给了黄先生4万元。但直到协议到期,朱先生多次催讨,朱女士仍然没有支付剩下的4万元补偿款。

  无奈,朱先生在2014年3月12日向南湖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余欠补偿款。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2010年5月1日所写的证明合法有效,原告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于2014年4月11日判决被告朱女士余判决生效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先生支付补偿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