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提高立案工作效率,加强诉讼便民服务工作,经研究,将本院派出法庭管辖案件范围明确如下: 新丰人民法庭管辖范围:负责审理原、被告有一方在新丰镇、七星街道辖区内的民商事案件(集中专业审理案件除外); 凤桥人民法庭管辖范围:负责审理原、被告有一方在余新镇、凤桥镇辖区内的民商事案件(集中专业审理案件除外); 嘉兴科技城人民法庭管辖范围:负责审理原、被告有一方在大桥镇、东栅街道辖区内的民商事案件(集中专业审理案件除外); 长水人民法庭管辖范围:负责审理原、被告有一方在长水街道、城南街道辖区内的民商事案件(集中专业审理案件除外); 法庭管辖范围内的下列案件,提至院本部管辖: 1、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类案件(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非全日制用工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竞业限制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人事争议、辞职争议、辞退争议、聘用合同纠纷等); 2、除装饰装修合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外的建设工程纠纷类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等); 3、医疗纠纷类案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4、破产、公司强制清算类案件; 5、票据纠纷类案件(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等); 6、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公司解散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公司设立纠纷案件等); 7、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8、与企业有关的出资权益争议案件; 9、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 1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11、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 1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3、督促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参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庭(团队)审理。除集中审理案件及参照专属管辖原则审理的案件外,根据上述辖区分案原则,出现多个法庭(团队)有管辖权的,首先由被告住所地法庭或团队审理,仍有多个庭或团队有管辖权的,按纠纷关联度最密切的庭或团队审理。当事人的户籍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所在辖区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地不一致的,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所在辖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