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后,三千万元全部兑现
发布日期:2017-10-15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一边是3000余万元债权尚未实现的债权人,一边是无房产无存款的债务人,面对如此棘手的情况,如何执行到位,考验的是法官的智慧。日前,经过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柏军的努力,这起涉案3000余万元的“骨头案”历时三年终于执结完毕。

    辗转多地 名下无房无车无地无存款

    2014年11月,嘉兴同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额3000余万元。据悉,案件审理阶段同方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控股)自愿为同方公司提供担保,法院因此解除了对同方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柏军查明这一情况后,立即追加保证人同方控股为被执行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执行法官依职权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视法律文书为白纸,不理不睬,拒不配合履行法律义务。柏军又多次往返嘉兴、杭州两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线索采取地毯式排查,准备保全。然而,除同方控股银行账户上有一两万元外,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又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多措并举 执行程序却只能告一段落

    那段时间里,为能及时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官柏军星夜兼程,辗转多地。在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时,他发现同方控股对浙江华芯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同方置业有限公司以及浙江省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享有部分股权,当即就对股权进行了查封。但是实地查看之后,柏军发现三家公司一家处于半停业状态,一家的股权在执行立案前已经质押给了案外人,虽然查询到诸暨同方置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分公司都运营正常,但都不是这个案子的被执行人,法院不能对其房产、银行存款等资产直接处置,而且早就搬离了登记的办公地点,无法查找到新的办公地点。

    但是经过这些举措,被执行人仍自认为法院未掌握和控制可供执行的财产,始终不拿出实际履行义务的方案和计划,执行工作陷入了僵局,“同方控股对这些子公司绝对控股,但是由于子公司并非上市公司,不同于破产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不能禁止这些子公司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对外担保,也不能设立破产管理人直接接管子公司经营,从而导致难以对被执行人同方控股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准确评估,拍卖后买受人也难以接管公司经营。” 柏军坦言,无奈之下,案件只能程序终结。

    再接再厉 把“不可能”看成“未完成”

    柏军并没有停止努力,多次奔赴杭州查看公司账目,在得知公司在沈阳有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后,他似乎看到了一线希望,便立即动身奔赴沈阳实地查看楼盘。为了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他想出了一套方案,以房抵债,用被执行人在沈阳的楼盘的几个单元来抵偿债务,然而,要让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都接受这个方案不容易,柏军多次与双方约谈,但是最终申请人考虑到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后续经营风险较大,没有接受他提出的方案。

    为了尽快帮申请人要回执行款,柏军没有丝毫气馁和松懈,经过多次蹲点摸排,他终于找到了同方控股的法定代表人朱某,与其耐心沟通,虽屡屡碰壁,但始终坚持给朱某做思想工作。“一方面申请人可以申请公司破产,一旦申请破产后,所有资产包括子公司资产都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另一方面,你作为法定代表人可能构成拒执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柏军最后一次表态后,迫于法院强大的执行威慑,朱某的态度有了180度的转变,很快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3125.39万元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分三次支付,现已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