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 6 月 24 日 [2005]执监字第 24-1 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云南川龙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龙翔公司)申请执行四川 省烟草公司资阳分公司简阳卷烟营销管理中心(下称烟草公司)债务纠 纷一案,你院以[2004]川执请字第 1 号答复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龙翔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并无不当。烟草公司不服你院的答复,向我院提 出申诉。 我院经调卷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我院司法解释的有关 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和 解协议的履行尽管存在瑕疵,但和解协议确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不 予恢复执行。至于当事人对延迟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不属执行程序处 理,应由当事人另诉解决。请你院按此意见妥善处理该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 2011 年 4 月 25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1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5 月 16 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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