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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10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


                法〔2018〕14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 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接受 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不予书面答复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 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不予书面答复或者明确答复不 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如何处理?鉴于部分高级人民 法院所请示问题具有普遍性,经研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特通 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 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 60 日 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 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 诉案件立案审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 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 60 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 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 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 权利,应当依法迫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三、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 60 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 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 诉人释明让其撒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

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 

                  2018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