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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工”受伤,维权有用吗?
发布日期:2022-11-16 信息来源:区法院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现实生活中

仍存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呢?


案情回顾


黄某是某设备租赁公司的驾驶员,负责驾驶公司车辆、以公司名义运送对外出租的材料、设备等。双方约定了每月报酬和发放方式,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6月,黄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在要求认定工伤时,该设备租赁公司却否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无奈之下,黄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设备租赁公司不服,认为黄某是承揽公司的运输业务,双方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黄某作为驾驶员,接受设备租赁公司的安排从事工作,其驾驶的车辆登记在设备租赁公司名下且由设备租赁公司购买保险,运输产生的过路费、油费可向设备租赁公司进行报销。而设备租赁公司每月支付黄某劳动报酬,双方具有紧密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用工关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设备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后,设备租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见,“劳动关系”的成立并不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必要条件,口头约定、事实的用工关系等也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设备租赁公司与黄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之间符合用工条件、具有用工事实,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案的判决,不仅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倡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诚信建立劳动关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行业的劳动关系风险增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提高职业风险意识,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为避免发生争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有利于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也有利于保障职工的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工作证”等证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可有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