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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能否要求子女增加赡养费?法院:合理赡养
发布日期:2022-12-01 信息来源:区法院


“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

这是很多人向往的一种亲子关系

倘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

子女能否拒绝陪父母“到老”呢?


基本案情

74岁的钱某身患重病,丧失了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只能住在养护院,相关费用由其妹妹垫付。他的退休工资加上女儿小芳每月给付的200元赡养费,已完全不能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日常医疗开支。于是,钱某将女儿诉至法院,要求每月赡养费增加至2000元。

“2009年,我父亲就曾起诉要我支付赡养费,从那时起赡养费我一个月都没落下。现在我还有三个孩子要抚养,生活也并不宽裕。”小芳告诉承办法官,自己5岁时父母便离异,虽然抚养权归父亲,但父亲从未尽过抚养义务。小芳一直与自己外婆共同生活直至成年工作。

承办法官经过多方走访,了解到钱某的身体状况确实如他所说每况愈下,而且钱某对过往行为也深表悔恨,想要修复亲情,再叙天伦之乐。但女儿却一直对其不尽抚养义务的行为深表愤慨,不能释怀,不愿增加赡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赡养纠纷,赡养老人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虽然父母亲未对子女尽抚养责任,存在着过错,但是,这不能成为子女不尽自己赡养义务的理由。至于赡养费用,钱某提出增加至每月2000元,法院结合小芳的赡养能力、钱某固定的养老金以及本地实际消费水平,最终酌情判决小芳每月支付赡养费增加至500元。另外,小芳虽因养护院的护理免于日常照料钱某,但百善孝为先,承办法官在判决书中也明确小芳仍需配合养护院做好对钱某的照料工作,给予钱某必要的精神慰藉。

判决后,承办法官分别再次致电小芳和钱某,从法理、伦理、人情、家庭和个人的长远利益等多维度激发双方的责任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促成双方打开心结,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内容是广泛的,子女和父母同居生活的,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由子女向父母给付适当的赡养费,并在日常生活中扶助父母。

本案中,小芳不能因为父亲未尽抚养责任就免除赡养义务,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但在确定赡养费标准时,法院在最大限度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赡养人的给付能力,合理增加赡养费的供给。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背后还有着复杂的父女矛盾。经过长时间积累,矛盾迟迟得不到妥善解决,致使老人无法从子女处获得充分的经济帮助和情感慰藉。因此,本案的妥善化解更多关注身份关系的根本,以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关系和谐为核心理念,树立健康正确的家庭观念。

所有人都会变老,所有人都期待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呵护每一个老人,就是呵护我们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