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内容是广泛的,子女和父母同居生活的,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由子女向父母给付适当的赡养费,并在日常生活中扶助父母。
本案中,小芳不能因为父亲未尽抚养责任就免除赡养义务,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但在确定赡养费标准时,法院在最大限度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赡养人的给付能力,合理增加赡养费的供给。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背后还有着复杂的父女矛盾。经过长时间积累,矛盾迟迟得不到妥善解决,致使老人无法从子女处获得充分的经济帮助和情感慰藉。因此,本案的妥善化解更多关注身份关系的根本,以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关系和谐为核心理念,树立健康正确的家庭观念。
所有人都会变老,所有人都期待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呵护每一个老人,就是呵护我们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