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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钱,你出名,借名买房靠谱吗?
发布日期:2023-10-11 信息来源:综合办公室


如果你身边

有人提议以你的名义帮TA买房

后续的贷款TA来还

你会答应吗?

“借名买房”究竟靠不靠谱呢?


案情简介

2020年,老李与银行签订了《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是240个月。后银行发现老李不再还款,经多次催缴仍未还贷。银行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老李归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70万余元。

在庭审中,老李却说出了案件背后的“隐情”——这套房子竟是案外人谢某要求他买的!原来,当时因限购政策,谢某名下已没有名额可以买房,而老李名下则还没有房产且征信良好。两人经人介绍一拍即合,决定以老李的名义买房。双方约定实际首付款、手续费以及后续房贷均由谢某提供,且谢某承诺2年后再向老李“买回”这套房,并给老李一笔“好处费”。于是老李向银行贷了款,而对贷款数额等内容均未细看,稀里糊涂签了字。

2年后,谢某因个人资金问题开始不还贷款了,老李因此惹上了官司。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与老李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老李未能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老李虽是名义借款人,但在向银行贷款时,并没有向银行披露实际借款人是谢某,银行有权向老李主张权利,要求其归还尚欠的借款本息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而对于谢某的违约,老李可以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老李偿还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70万余元。同时,银行对老李提供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说法

“借名买房”,是指因购房资格限制、逃避债务、获取贷款等原因,实际购房人委托名义购房人以其名义实施购房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就有谢某这样的人,他们专门寻找征信良好的人去办理房贷,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再给予对方一定的“好处费”。而像老李这样缺乏一定法律知识的人,以为自己只出个名帮助谢某贷款,就可以赚到“好处费”,殊不知“借名买房”却成了纠纷发生的源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6条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可以选择向受托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老李虽然因谢某的原因未对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但其向银行借款时,并没有披露实际借款人是谢某。因此银行有权选择向老李主张权利。

而老李不仅没有获得好处,反而被银行起诉,甚至房屋拍卖价格不足以归还房贷时,自己还需承担剩余的还款责任,得不偿失!法院提醒同意被借用名义为他人买房的人需自觉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和秩序,切莫贪图一时的利益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