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涉老审判领域新问题层出不穷。如何保障老年人的钱袋子更加安全?怎样让“常回家看看”成为子女的自觉行动?旅行社应对老年团尽到怎样的照管义务? 来跟随小编一起看看以下依法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案例。
张大爷看到某商家公众号有宣传紫墨玉的文章,宣传称紫墨玉原石中含有微量元素,有促进新陈代谢、促进睡眠、提高人体免疫力、缓解腰部疼痛等功效。张大爷信以为真,随后向该商家购买了一套由紫墨玉原石制成的腰带、项链和脚牌。 张大爷家属认为该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故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后认为,该商家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20万元。 因该商家逾期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 健康消费是老年人关注的重要领域。一些商家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重视,通过夸大产品的保健治疗功能诱导老年人进行消费。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通过微信等媒介虚假宣传,形式更加多样化,更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法官在此提醒,老年人在面对纷繁多样的网购营销手段时,要提高警惕,在消费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网购平台,对于声称具有疾病治疗作用的产品,应慎重购买,如有身体不适,应及时就医。
赵大爷与孙大妈重组家庭,婚后第5年,赵大爷患阿尔茨海默症,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赵大爷膝下也无子女,孙大妈就成了赵大爷第一顺位监护人。 2022年,赵大爷的部分亲属联名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称在孙大妈担任赵大爷监护人期间,赵大爷婚前的宅基地转让款和赔偿款不知去向。此外,赵大爷名下两套安置房,其中一套已被孙大妈转让给第三人,但转让款也不知去向。 村委会认为孙大妈未尽到监护职责,损害了赵大爷的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撤销孙大妈为赵大爷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村委会为赵大爷的监护人。 经法庭充分审理,最终认定孙大妈存在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赵大爷合法权益的行为,判决撤销其赵大爷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村委会为赵大爷的监护人。同时,法院指导村委会落实专人负责赵大爷日常生活并进行专款专用等方式履行监护职责。 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智、失能老年人增多,对于这类老人的生活照顾、财产管理等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和重视。监护人的设定能更好地保护这类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当他人担任老年人的监护人时,更多的是一种责任和义务,监护人不能随意处分、侵占被监护人的财产,而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像赵大爷这样的情况,如无适合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老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就应当积极履行其兜底监护职能,保护欠缺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上述案例中,村委会在发现孙大妈可能存在侵害赵大爷合法权益的情况时,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指定村委会为监护人的判决,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享。
马阿姨育有2个女儿,老伴早年去世,马阿姨在2012年再婚后跟随现任居住。因自己除了养老金没有其他经济来源,马阿姨希望女儿们能尽到赡养义务。但由于2个女儿对相关费用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大女儿一直没有给马阿姨赡养费,无奈之下,马阿姨将2个女儿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大女儿因为自己年纪也大且收入不高,又担心马阿姨将钱用到再婚家庭中,所以一直不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考虑到只有打开她们之间的心结,才能将马阿姨的赡养问题彻底解决。法庭组织双方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姐妹俩都同意每月支付马阿姨800元生活费,医疗费各半承担,三人之间的芥蒂也得以消除。 百善孝为先,孝道一直是中华民族薪火相传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能因为自身年龄、没有固定收入等各种特殊理由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子女均有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结婚时资助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应尽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王阿姨参加了某旅行社的一日游活动,团友均为老年人。活动当天,旅行社仅在前往景区途中提醒不要爬山,就将王阿姨等游客带至开放式景区游玩。但王阿姨见山势并不陡峭,且修建有供行人行走的石阶,便决定沿着石阶爬山。结果没走几步,王阿姨不慎从石阶上滑倒,滚落至山坡边的道路上。村民发现后报警,旅行社才得知王阿姨受伤,并安排导游陪同送医。后经鉴定,王阿姨损伤程度构成一级伤残。 王阿姨将旅游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旅行社组织的此次一日游活动,游客均为老年人,由于老年游客的特殊性,旅行社也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防范旅游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旅行社虽在前往景区的路上口头安全提醒,但对于该景区爬山可能遇到的特定风险未明确告知,旅游过程中也未安排导游全程陪同以最大限度的确保安全,并且在集合时也未第一时间察觉王阿姨未及时返回,存在一定过错,但该过错较轻微。而王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在旅游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但王阿姨在爬山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对王阿姨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已不是年轻人的专属,老年人跟团游也掀起了热潮,各旅行社也竞相推出针对老年人的专属旅游产品。法官在此提醒,旅行社应当格外注意老年人的安全问题,在合同订立以及履行过程中充分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加强对危险行为的预警以及劝导;规划安排旅游线路时,应贴合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行程,以充分保证旅游出行安全。 另外,老年人选择旅行社时,应选择有资质、口碑好的旅行社,选择与自身体力、精力相适应的旅游项目,在旅游过程中也要服从旅行社统一安排,不擅自、单独出行,当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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