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为现代人轻松娱乐的一种休闲方式,早就和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如果要找一个最容易被侵权的领域,音乐领域一定“榜上有名”。近日,南湖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与音乐有关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用一段时下流行的音乐,与自己产品的图片或视频相结合制作成短视频广告,既能提高视频内容的丰富度,又能增加记忆点、刺激消费者购买欲。 某家居公司在制作自家短视频广告时就效仿了这种方式,并选择了时下热门的《兄弟想你了》《我超喜欢你》等音乐完整的作为背景音乐使用。 然而,《兄弟想你了》《我超喜欢你》等音乐作品所属公司将这几首音乐作品在互联网广告中影音同步行为所需的相关权利授权给了某科技公司。 今年6月,某科技公司发现该家居公司网店店铺中的介绍视频,共计8次使用了上述音乐作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庭审中,家居公司答辩称,《兄弟想你了》《我超喜欢你》等音乐作品是公司运营人员从网上下载后制作到视频里的,自己对版权归属并不清楚,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公司也第一时间将相关视频全部删除了。家居公司同时表示,通过这些短视频带来的销售收益有限,也想给予一定赔偿,但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太高。 而科技公司却觉得,这些音乐在网上授权其他公司使用时都是收取版权费的,下载也是收费的,公众对于音乐版权的意识都在不断提高,被告理应知道使用音乐需要版权费。“被告公司在商业经营中擅自使用,应当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家居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网店商品页面向公众展示包含案涉音乐作品的视频片段,侵害了科技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已停止侵权,但仍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考虑到家居公司愿意进行赔偿,双方只在赔偿金额方面存在分歧,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结合案涉音乐独创性、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使用上述音乐链接数量、必要的维权合理费用等方面耐心释法析理,最终,家居公司同意赔偿科技公司5000元,并当场支付了赔偿款。
著作权权项众多,其中和互联网联系最为紧密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短视频通过互联网公布展现给不特定公众,同时提供的内容可以由任何公众在其选定的任意时间地点获取。因此,通过短视频在线传播音乐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范畴。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音乐作品制作短视频展现给不特定公众,特别是在网店、直播、社交圈“种草”、为企业宣传等构成商业目的使用的情形下,就已脱离“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这一合理使用前提,行为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家居公司利用添加该背景音乐的视频吸引顾客,显然具有商业目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为避免未经许可使用音乐作品,建议不管是专职博主还是普通个人,在制作短视频的时候避免使用音源不明的音乐;尽量依托特定平台使用已取得授权的音乐制作短视频,并限定在特定平台发布使用;特别在商业使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版权查验功能对音乐版权归属、有无特定授权进行确认,以便获取特定歌曲的商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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