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是某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2年12月,法院裁定确认该物流公司需偿还某担保公司代偿款、违约金等共计34万余元,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沈某未履行该生效判决,2023年3月,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向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后沈某主动联系法院,并作出还款的承诺,但最终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因沈某拒不申报财产,法院决定对其罚款,并责令其在指定日期前将车辆移交法院扣押,但沈某拒不交付。至案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合计4.6万余元,沈某仍有近30万元尚未履行。
法院认为,沈某的上述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沈某刑事拘留期间,其亲属代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另查明,2023年3月,沈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其他法院判决宣告缓刑,目前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