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商场在通道内未标明“人行通道”“小心抬杆”等标识,手动控制道闸杆的管理人员也没有注意到小洪经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对于小洪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小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并防范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其明知车辆道闸杆会因车辆通行而起落,在看到道闸杆正在下放时,竟仍选择“冲杆”而不走“人行通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提醒,经营单位应在风险区域周边布置警示标识,并完善事后救助机制。当然,也提醒广大行人自身要注意行路安全,遇上车辆穿行时切勿盲目抢行,避免飞来横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