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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2年后发现车库交付错了,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3-11-03 信息来源:综合办公室


买房2年后才发现

自己用的车库不是自己买的车库

看似离谱的事

却真实发生在我们身边

遇到这样的情况

房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简介

2020年,许阿姨跟小凌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小凌将坐落于某小区的1幢104室及104的车库出售给许阿姨。在合同签订前,房屋中介人员告知了许阿姨房屋和车库位置,许阿姨自己也跟小凌联系实地查看过房屋及车库,之后双方签订了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许阿姨也付清了全部购房款。

然而两年后,106车库的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许阿姨返还该车库。许阿姨这才得知自己一直使用的是106车库,而不是合同约定的104车库。许阿姨认为,当初买这套房子就是看中了沿街的106车库,现在车库搞错了,是小凌违约在先,要求她承担违约责任。小凌则认为,合同约定的是104车库,现在重新交付104车库,不构成违约。协商不成,许阿姨将小凌告上法院,要求小凌按照商品房单价返还车库部分价款共计27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中发现,小凌从前房东处购买该房屋时,前房东交付的就是106车库。小凌在未实地查看该车库的情况下,又将该车库交付给了许阿姨。由于该小区建成时间已久,车库门牌丢失,因此许阿姨从合同订立前到受领交付后实际查看的均是106车库。

法院审理后认为,106车库无论在面积、坐落位置、朝向等方面均优于104车库,当事人由于对交易对象的车库存在误解,势必会对交易价格、当事人的缔约意向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鉴于车库是成套商品房的附属用房且登记于同一本权证,许阿姨不能在主张继续受领商品房的情况下撤销车库买卖部分,因此对于许阿姨要求按照车库面积,并参照商品房的单价返还原告有关车库部分价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但考虑到2个车库之间的差异,许阿姨在受领104车库后,较合同订立时的缔约预期等的确存在差异。小凌作为出卖人,未能在缔约阶段向许阿姨准确提供标的物真实情况,导致许阿姨购买了由第三人享有权属的车库,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小凌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考虑房屋的成交总价和2个车库面积、朝向等差异,法院酌情确定由小凌赔偿许阿姨7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小凌也及时支付了所有赔偿款项。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卖方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守诚信原则,如实提供并告知交易标的信息,并对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保证其他第三人对标的物不享有权利。本案中,小凌作为出卖方,未能审慎核实104车库的真实情况,错误交付了106车库给许阿姨,导致许阿姨购买了由第三人享有权属的车库。而两个车库在面积、朝向等方面均有差异,因此小凌对许阿姨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提醒,房产交易具有复杂性,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均应尽到审慎的义务。买方在交易过程中,要做到“三看一核”,实地看房、看房屋权属证书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看出卖人身份证件,核对房、证、人信息是否一致。只有交易双方均尽到审慎义务,并严格按照合同履约,才能减少交易风险,保障交易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