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卖方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守诚信原则,如实提供并告知交易标的信息,并对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保证其他第三人对标的物不享有权利。本案中,小凌作为出卖方,未能审慎核实104车库的真实情况,错误交付了106车库给许阿姨,导致许阿姨购买了由第三人享有权属的车库。而两个车库在面积、朝向等方面均有差异,因此小凌对许阿姨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提醒,房产交易具有复杂性,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均应尽到审慎的义务。买方在交易过程中,要做到“三看一核”,实地看房、看房屋权属证书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看出卖人身份证件,核对房、证、人信息是否一致。只有交易双方均尽到审慎义务,并严格按照合同履约,才能减少交易风险,保障交易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