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至2021年4月,林某(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深圳市租赁多处办公室作为经营场所,并在未取得苹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他人处大量收购更换过后盖、屏幕、电池等假冒“
”等注册商标配件的翻新苹果手机。林某先后雇佣陈某、潘某、江某等人,对该部分翻新苹果手机进行查验、填装充电器等配件,再使用假冒“
”等注册商标的纸盒重新包装后,通过多家淘宝店以“正品、全新苹果手机”的名义,同时低于正品的价格对外销售牟利。
在林某的统筹下,陈某担任主管,负责店铺运营、人员管理等工作;潘某从事联系配件供应、包装等工作;江某、韩某从事客服、处理买家维权事宜;黄某从事包装、售后等工作。直至案发,陈某、潘某、江某等人售卖的假冒苹果XR、X、XS等系列手机共计销售金额1.16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