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间转账付款、发送红包是非常普遍的事,不少情侣也会在“214”“520”这样特殊的日子里以转账的方式表达爱意。那么,分手之后这些“银行转账”“爱情红包”可以追回吗? 小威(男)和小桦(女)自2020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两人以结婚为目的开始同居,于2021年8月分手。恋爱期间,小威向小桦多次转账共56万余元,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据。其中,小威转账4.9万元给小桦用于还车贷,转账17万元给小桦付新车的首付款,也有“5200元”、“2021元”、“8888元”等在情人节这样特殊时间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 两人分手后,小桦从小威家搬走,并拿走了一些物品。小威发现后,多次催促小桦要求返还相关物品及款项,但小桦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小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桦归还5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小威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确定恋爱关系并有结婚意思表示,在此期间小威向小桦多次转账,部分款项应当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附条件赠与行为,后因双方最终分开,赠与所附条件不成就,故相应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但小威在特殊时间、特定金额且有特定意义的转账,目的是为了联络感情或表示互相的关心,在明知自己没有赠与义务的情况下主动支付,并且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因而属于无偿赠与行为,不需要返还。 考虑到双方曾共同生活在一起,共同生活必要的开支和其他生活支出也应予适当考虑,故法院判决小桦返还小威34.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小桦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近些年,情侣间转账产生纠纷的不在少数。男女在恋爱中,为维持恋爱关系,互相赠送财物或者借款非常正常。为了表达爱意以一些特殊寓意的数字给付金钱,比如“520、888、1314”等,一般被认为是联络感情或表达情谊的无偿赠与。一旦赠与物交付,赠与人在非法定情况下,不得要求返还。即这类金额的赠送,即使双方结束恋爱关系,赠与物也应属于受赠人个人所有。 如果是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小威和小桦在确立恋爱关系后,男女双方均有表达与对方结婚的意愿,但由于双方最终分手,赠与人小威的结婚目的未能达成,小威主张返还赠与财产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部分支持了小威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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