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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 | 早教、汽车、装修、手机、零食......日常消“废”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3-03-15 信息来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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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花了3块钱,可以得到赔偿吗?

我充值了但也没有使用,凭什么不给我退钱?

我付了定金但商家未履行,可以全部拿回吗?

… …

消费贯穿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然而并不是每一次的消费

都能尽如人意

来看看下面几个案例

有没有你踩过的坑?


1、预付卡退不掉,秒变“闹心卡”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罗女士为给孩子上早教课,与霍某早教签订了一份《课程销售协议》,约定早教课会员卡类型为不限次年卡,总费用为9098元,包含299元的报课礼。并约定若罗女士在会员卡生效前办理退费,则需扣除退费金额的1%刷卡手续费和报课礼费用。协议签订当天,罗女士向霍某早教支付了9098元,后因疫情原因,罗女士一直未申请开卡。2022年5月,罗女士向霍某早教要求退卡,霍某早教称罗女士已开卡,且使用期限已满,不愿退还卡费。无奈之下,罗女士将霍某早教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会员卡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霍某早教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罗女士已开卡的事实,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罗女士有权退卡。同时,合同中载明退费时应扣除退费金额的1%刷卡手续费和报课礼费用,综上,法院判决霍某早教退还罗女士合同款8708.02元。

典型意义

现如今,预付卡消费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餐饮、健身等服务领域非常常见。而预付卡消费在生活中存在办卡过程中经营者宣传诱导、办卡后消费者未前去消费、或经营者服务能力减弱消费者要求退卡等问题,导致消费者在预付卡消费中与商家存在纠纷。对于消费者而言,在预付消费时,应结合自身需求、经济能力、消费习惯等因素适度理性消费,存入金额与消费所需金额保持合理比例,避免付款后未使用造成的资源浪费等。此外,消费者需注意留存预付款协议、宣传册页、付款凭证等证据,定期核实个人消费记录、剩余服务次数、账户余额等信息,以便纠纷发生后进行维权。


2、买家交了定金,却迟迟提不到车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5日,海某公司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以价款93万元购买一辆二手保时捷。当日,海某公司依约向该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10万元定金。后海某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催促提车,但对方工作人员告知其购买的二手保时捷已损毁,无法按约交付车辆。因此,海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海某公司按约向汽车销售公司交付购车定金10万元,而汽车销售公司以案涉车辆已损毁为由拒不交付车辆,已构成违约。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汽车销售合同,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海某公司购车定金合计20万元。

典型意义

定金对于维持合同秩序、催促当事人信守承诺并提高交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被广泛运用在买车、买房等大额交易活动中,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接受定金一方明确以自己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既未举证车辆毁损具体原因、又无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明显过错,故对其违约行为适用定金罚则。本案旨在倡导当事人诚信交易、诚信履约具有一定积极导向意义。


3、“全屋整装”美滋滋,转眼变成“家装材料销售”?

基本案情

王某在抖音上刷到某建材公司宣传其进行全屋整装的短视频广告,广告里的装修风格和“工厂价装修”、“包工包料”等宣传语吸引了王某,后在B站上王某也看到了该公司更多的全屋整装效果的宣传视频。王某与该公司销售人员取得联系后,受邀参观了该公司“工厂”,并与销售人员沟通取得了预估整装总价和一份装修用料清单。在整体衡量后,王某当场支付了16800元定金。待双方正式签订合同时,王某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并不是装修装饰合同,而是家装材料购销合同,且销售人员还提出需要王某自己联系木工和泥工,并自付家装材料的运输费用。心存疑虑的王某随后在网上查到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中经营范围为建筑装修材料的销售,并无从事装饰装修的资质。王某未与其签订合同,并要求全额返还已支付的定金,但建材公司不同意,王某故诉请法院退还定金并增加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该建材公司在短视频平台或网站上宣传的“全屋整装”、“包工包料”等广告语确实会使消费者产生一定的误解,从而联系其咨询,使其可以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但是否能够达成交易并获利,还需看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在法律或市场交易中对“全屋整装”尚未有明确界定的现下,本案所涉情形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欺诈”程度,但考虑到建材公司的宣传行为及销售人员在推销中的话术确实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法院对其宣传中存在的问题给予了指正,要求其在案后进行整改,避免再次产生类似纠纷。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建材公司愿意全额退还王某16800元定金,并额外补偿王某2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移动终端的普及和网红经济的出现,以短视频为主要传播载体的运营平台如小红书、抖音、B站等聚集了大量的人气。由于短视频广告较传统广告形式存在制作成本低、流量大的特点,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以“种草”形式的短视频内容进行宣传,这些“种草”短视频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夸大甚至虚假宣传,“种草”容易“拔草”难的情况屡见不鲜。消费者受到短视频吸引在网上消费时,要事先对所购商品、服务和商家进行多方了解,做足功课,并选择正规交易平台。如需订立合同,应对合同条款仔细阅读。同时,消费者应注意留存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合同、转账记录、宣传页面等证据,以便纠纷发生后进行维权。法官也提醒商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使用短视频进行广告宣传时也应符合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通过虚假“种草”视频进行广告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也会产生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不利法律后果。


4、专卖店买新手机,没拆封就已被激活9个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3日,邵女士在某手机店以1599元购买了一部vivo手机。后邵女士在手机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手机已在2021年12月被激活,电子保修卡中的保修期仅剩3个月。邵女士认为手机是否被使用、激活以及剩余保修期等信息都是消费者购买手机的重要因素,该手机店在出售该手机时未告知自己手机已被激活,导致其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达成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邵女士起诉要求该手机店退还手机款1599元,并主张手机店按照手机款的三倍向其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过程中,手机店老板告知其店内的所有手机都是从官方正规渠道进货,没有质量问题。手机之所以被提前激活,是进行了“空中激活”,这是行业惯例。“空中激活”是指销售者为了提高本地销量以获取提成,或为了从上游供销商跨区域拿货以节省进货成本,在不拆封产品包装的情况下,通过特殊设备在出售前便将手机激活。其承认在销售手机过程中未将该手机已被激活的事实告知邵女士侵犯了邵女士的知情权,也同意邵女士退货、退款并赔偿邵女士相应的损失。最终,经法院调解,手机店老板收回了手机,且全额退还手机款并赔偿邵女士共计4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性质、程度不同,分别以严厉程度不同的第五十五条、第四十条等规定来进行规制,如果经营者构成欺诈,则应当适用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倍赔偿”,如果经营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不构成欺诈的,则应当适用第四十条的规定来赔偿。“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应当以经营者具有主观恶意为要件,并不等同于经营者没有向消费者主动告知会影响一般消费者消费选择的真实信息,使消费者在不了解该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做出购买或接受服务的意思表示,也不能仅以此为由来推定经营者具有主观恶意,否则损害知情权即等同于构成欺诈。案涉手机虽被激活,但仍属于新机的范畴。根据法律的证明标准,不能以被告未主动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推定其有欺诈的主观恶意。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承办人也是按照这个思路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达成和解。


5、消费者花3元买到过期食品,能得到赔偿吗?

基本案情

2021年 11月 20日,赖某在快某便利店里花费3元买了一包“卫龙新香辣味大面筋”,后发现该零食为过期食品。赖某找该便利店要求赔偿损失,因协商未果,赖某将该便利店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该便利店作为食品经营者负有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赔偿的规定,不仅仅是为了弥补消费者的损失,更是出于规范销售者行为的目的,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赖某主张的赔偿有明确法律依据,其合法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便利店向赖某赔偿货款及损失共计500元。

典型意义

一包价值不足几元的“卫龙”,虽然在当今物质生活快速飞跃的时代显得微不足道,但商家将它摆上货架的那一刻,商家就应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商家应当定期对库存和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也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商品的外观包装及生产日期等要留心注意,谨防买到过期或有瑕疵的商品,购买时如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维权,保障自身权益。


对消费者予以提醒

倡导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对经营者予以警示

引导守法经营、诚信交易

共同营造安全放心、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