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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中介服务后却“跳单”,法院:应当遵守诚信原则
发布日期:2023-05-07 信息来源:区法院


为了省时省力,很多人在买房或者租房的时候会选择中介,而中介在完成服务之后会收取一笔不小的费用。那么,在中介陪同看房后,跳开中介,直接跟房东签约,中介费就可以不付了吗?近日,南湖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租房“跳单”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小汤在网上查看租房信息时添加了中介小刘的微信并询问房源。在小刘带领下,小汤与丈夫实地看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子,于是详细询问了关于租金、付款方式、有无车位、水电的计价方式等细节内容。次日,小刘再次询问小汤夫妇是否需要这套房子,两人却表示已经在其他小区找好了。几天后,小刘再次来到该套房前,发现竟有人居住,一敲门,正是小汤夫妇。原来,小汤夫妇看房后跳过中介公司直接找到了房东,承租了这套房子。

小刘气不过,当日就来到了街道调解,要求小汤支付中介费4500元以及误工费500元。但小汤不服,表示最多只能付500元。调解不成,小刘将小汤夫妇告上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租房者接受中介的服务后,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直接与房东订立合同,属于跳单行为,应当向中介支付报酬。

本案中,小汤在接受小刘的服务后,没有其他人员带看该房源,也没有查看其他房源,两人利用了小刘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了小刘签订租房合同,该行为构成“跳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支付小刘相应的劳动报酬。

但本案中,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中介费用,且事后小汤夫妇承租也并非小刘促成,作为中介方,并未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综合考虑小刘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及小汤夫妇的违约程度,法院酌情判决小汤夫妇支付小刘中介报酬2000元。


案例价值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该条文明确禁止“跳单”行为,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严格规制。

“得财失行,吾所不取。”房产中介为租赁双方提供了交易机会,在中介公司勤勉履责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应恪守约定。诚信是人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价值基石,为省去中介费“跳单”,既失德又违法。法官提醒,在接受中介服务时,既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应尊重中介服务,坚守诚信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