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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身患阿尔兹海默症,谁来当她的监护人?
发布日期:2023-09-16 信息来源:综合办公室


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

这是社会的共识

但很少有人想到

有些老年人同样需要监护人

当老年人尤其是失能老年人

出现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情况时

他们更需要一名合格的监护人

来帮助其正常参与社会生活

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

近日,南湖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宣告一八旬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老人的小儿子为其监护人,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晚年幸福生活。


据了解,现年88岁的张奶奶育有两个儿子,但两个儿子都定居国外。张奶奶十年前就偕同爱人住进了养老院,儿子们定期轮流回国探望,她的其他亲属均年事已高,且不在本地。三年前,随着爱人去世,张奶奶逐渐开始不记事,生活不能自理,并被确诊为阿尔兹海默症,于是两个儿子专门为张奶奶请了2名护工,24小时照顾其饮食起居。

为了让老母亲能安度晚年,常居加拿大的大儿子大苏主动向法院申请担任老人的监护人,而同在国外的弟弟小苏也表示可以成为母亲的监护人,双方均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向承办法院表达了自己的诉求。

虽已了解大概,但承办法官仍有顾虑,“会不会另有隐情?”“两个儿子都在国外,担任监护人能不能照顾好张奶奶呢?”接手这样特殊的案子需慎之又慎,一系列的担忧也浮上心头,为更好地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立即来到养老院了解详细情况。


在养老院,承办法官见到了耄耋之年的张奶奶,但其因老年痴呆,已无法与人沟通,不能知晓老人本人真实意愿。由于两兄弟均有意愿成为张奶奶的监护人,承办法官于是多次实地走访张奶奶所在社区、退休前的单位、张奶奶的邻居进行询问,并电话询问了张奶奶远在外地的亲戚。

“兄弟俩都很孝顺,两个人每年都会回国探望两位老人,他们兄弟感情也很好的。”张奶奶的邻居对法官说道。

“我查房的时候,经常能看到兄弟俩跟老人视频聊天。”养老院的护士也表示两位儿子虽远在国外,却十分关心张奶奶的身体情况,并积极负担张奶奶看病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等各项费用,感情甚笃。


在经过多方询问和证实后,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多次耐心地通过远程视频跟张奶奶的两位儿子沟通,向其释明作为监护人需要履行的职责以及相应的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奶奶经司法鉴定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小儿子虽然常居国外,但主观上也有担任监护人的意愿,客观上也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条件,且兄弟俩协商一致认为弟弟来担任更有利于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为弘扬我国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遂依法判决宣告张奶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小苏为监护人。

“作为监护人,我会对被监护人生活关照、权益维护、医疗护理、财产事物等履行监护职责,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法庭上,专程回国参加庭审的小苏拿出了详细的《监护计划书》宣读,并表示对母亲一定会尽心照料,让老人晚年能过得舒心,案件至此顺利结束。


法官说法

所谓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监护应当遵循被监护人最大利益保护原则。在法律层面,作为监护人,不仅要行使权利,也必须履行义务,包括对被监护人资产的管理、对其生活起居的护理、处理与被监护人有关的法律诉讼、代被监护人选择疾病治疗方案等,具有持续时间长、涉及内容多等特点。

本案中,兄弟俩均有监护意愿并已实际履行过一定的监护、照顾职责,但考虑到弟弟在时间和经济等方面更满足被监护人最佳利益保护原则,综合法情理平衡,法院依法确定由小苏担任监护人。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法院指定了小苏作为监护人,但大苏也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必要时协助小苏照料张奶奶。

当然,担任老人的监护人时,更多的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同时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老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老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老人的财产。监护人也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老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老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老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