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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11 信息来源:综合办公室


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结合南湖区人民陪审员任期现状,现由南湖区司法局会同南湖区人民法院、南湖区公安分局面向社会发布选任一批人民陪审员公告。具体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110名。其中从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中产生的名额不超过10名,其余名额均从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中产生。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任期及待遇

(一)权利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二)任期: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三)待遇:

1.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

2.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3.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选任程序

(一)选任方式:采取“随机抽选”、“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 随机抽选: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经本人同意,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可以直接向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二)资格审查确定任命人选

1. 对随机抽选出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区司法局将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选任条件的,将向其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完成审查并征求意见后,区司法局将会同区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并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2. 被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区司法局将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进行资格审查,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区司法局将会同区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三)公示: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确定后,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四)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拟任命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五)就职宣誓: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应当公开举行就职宣誓。就职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组织。

五、公告期

本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即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1月9日。

六、报名事项和联系方式

(一)报名时间:2024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申报期为5个工作日,截至2024年11月15日,公告期内也可申报(休息日除外)。

(二)报名提交或寄送地址和电子邮箱:

1.提交或寄送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凌公塘路1260号南湖区行政中心区司法局1269办公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寄送请寄挂号信,邮政编码314051。

2.申报材料电子稿可同发南湖区司法局政务邮箱nanhusfj@163.com。

(三)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

①填报《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需本人签名;

②身份证复印件(同纸正反面)、户口本复印件;

③学历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④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1张,如申请表电子表中插入照片的此项可不提供;

个人申请原则上须本人提交材料,同时携带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学历证书原件,如材料通过邮寄,也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和学历证书原件进行当面审核。

2.组织推荐

经被推荐人同意,填报《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附件2),推荐表加盖推荐部门(单位、组织)公章,其中被推荐人自愿、有无不适格情况说明处要由被推荐人本人签名;

被推荐人身份证复印件(同纸正反面),户口本复印件(户主及本人页),推荐单位审核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或证明意见加公章;

被推荐人学历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1张,如推荐表电子表中插入照片的此项可不提供;

需由推荐部门单位组织统一提交相关推荐材料,并携带被推荐人学历证书原件。

(四)联系方式:南湖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南湖区行政中心1269室),联系人李林,联系电话82838515。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南湖区司法局、南湖区人民法院、南湖区公安分局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附件2: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公安分局 

                                嘉兴市南湖区司法局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1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此处插入申请人二寸免冠彩色相片或粘贴相片

政治面貌


学  历


联系电话


职   业


工作单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


户籍住址


家庭住址


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填写)

起始年月

 结束年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


主要

家庭

成员

称谓

姓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在括号内打“√”,并可说明具体情况:

1.您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2.您是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

3.您是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4.您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您和直系亲属因涉嫌犯罪正在被侦查、起诉、审理之中。(  )

5.您曾被开除公职。(  )

6.您或您担任负责人的公司企业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处罚的。(  )

7.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8.您因经商、办企业等原因经常居住地不在南湖区范围内的。(  )

9.您身体活动不便。(  )

10.您是否已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

若您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说明具体情况(如均无请下行中填“否”):

 

人民

陪审员

权利

1.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2.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4.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

陪审员

义务

1.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2.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我已阅读上述权利义务,对担任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充分的了解,自愿申请,无担任人民陪审员不适格情况,并且对填报和提供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备注















说明:本表请双面打印,填报本表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提交时审核原件),个人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片1张(插入电子相片无需提供)。


附件2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此处插入被推荐人二寸免冠彩色相片或粘贴相片

政治面貌


学 历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籍住址


家庭住址


职   业


所在单位及职务


单  位

联系人


单位联系电  话


简历

(从参加工作开始填写)

起始年月

 结束年月

工作单位及职务


主要

家庭

成员

称谓

姓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推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在括号内打“√”并可说明具体情况

1.被推荐人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2.被推荐人是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

3.被推荐人是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4.被推荐人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其与直系亲属因涉嫌犯罪正在被侦查、起诉、审理之中。(  )

5.被推荐人曾被开除公职。(  )

6.被推荐人或其担任负责人的公司企业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处罚的。(  )

7.被推荐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8.被推荐人因经商、办企业等原因经常居住地不在南湖区范围内的。(  )

9.被推荐人身体活动不便。(  )

10.被推荐人不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  )

11.您是否已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

若被推荐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说明具体情况(如均无请下行填“否”):

 

人民

陪审员

权利

1.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2.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4.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

陪审员

义务

1.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2.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本人意见

我已阅读上述权利义务,对担任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充分的了解,并承诺本人无本表中担任人民陪审员不适格的情况,同意被单位推荐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被推荐人签名:                       日期:  

部门单位组织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本表请双面打印,填报本表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原件,个人近期免冠证件2寸证件照片1张(插入电子相片无需提供)。


附件:南司发〔2024〕9 号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