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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出事故,保险赔不赔?
发布日期:2024-10-11 信息来源:综合办公室


“私家车”变身“网约车”

本想顺便挣些“外快”

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后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那么,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付呢?


案情回顾

赵某于2022年5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约定机动车商业保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9.09万元,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被保险人为原告赵某,保险期间为2022年10月25日至2023年10月25日。合同还提示:如果被保险车辆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等内容。

同年11月,赵某注册为网约车司机,并在11月至次年7月期间多次使用该车辆在打车平台接单。2023年7月,赵某在驾驶该车辆接单的过程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赵某自己和乘客均受了伤,车辆受损。

后赵某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主张赵某的投保车辆属于私家车,是非运营性质的投保,赵某开网约车的行为使得车辆性质已经发生改变,且并未通知保险人,被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本想开网约车补贴家用,然而保险却拒赔,赵某气愤不已,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赵某是否存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二是保险公司对免责事项是否尽到了提示以及明确说明义务。

针对焦点一,《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性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金的责任。其中,“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几个综合考虑因素中就有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营运机动车辆与非营业机动车辆,因各自不同危险程度而导致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不同,直接导致各自保险费率不同。营运机动车辆的危险系数明显大于非营运机动车辆,因此保险人核定营运机动车辆的保险费率标准要高于非营运机动车辆。

本案中,赵某以家庭自用的非营运机动车辆投保,投保后一直持续在网约车平台接单,且未将该情况告知保险公司,直至案涉事故发生时,亦在接单,该行为实际上改变了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针对焦点二,保险条款中对于涉及“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责任免除部分的字体已经加粗加黑,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赵某通过电子方式投保,并已在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电子签名,免责条款经由赵某签名确认,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事项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生效。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该赔付,应有以下两点考量:

一、私家车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网约车也因载客次数、交易次数等的不同分为全营运模式、半营运模式、偶营运模式。对不同运营模式下私家车从事网约车业务时危险显著增加的判断标准应根据驾驶的里程数、时间、路程范围、载客次数、交易次数等综合判断。

二、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事项尽到了提示以及明确说明。

法院提醒,在购买保险时要如实告知车辆使用性质。私家车与营运车辆在风险等级、使用频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会根据车辆使用性质设定不同的保费和保险责任。如果私家车主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用于营运,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会以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由拒绝赔偿。车主在变更车辆使用性质时,也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费和保险责任。

同时,也建议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中以列举常见情形的方式充分告知免责条款,或增设问卷调查性质的选项,将擅自改变车辆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等内容加入其中,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