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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签订的停车收费施工合同,合同义务谁承担?
发布日期:2024-10-19 信息来源:综合办公室


很多小区都安装了智能停车收费系统,它可以主动识别业主车辆和临时车辆,缓解“停车难”,也可以减少人工收费带来的错收、漏收问题,给开车的业主带来更优体验。智能停车收费系统的安装对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都有利,但是安装费用应该由谁来支付呢?

近日,南湖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安装停车收费系统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支付安装系统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案情回顾

嘉兴某小区一直是人工收费,经常出现停车费漏收的情况,物业管理较为困难。

2021年5月,小区物业公司决定向嘉兴某电子工程公司采购车牌识别停车收费管理系统,以此来解决人工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双方签订了《供货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总金额为2.7万余元,设备安装完成、物业验收后立马走维修基金审批流程。合同签订后不久,案涉停车收费系统就已安装并正常投入使用,为了更好的使用效果,物业公司还增加安装了电脑和减速带,更新后的合同金额为3.2万余元。

此后,电子工程公司就催促物业公司付款,物业公司以维修基金审批流程未完成、款项未到位推脱。后来该项目的维修基金审批流程因故一直未能完成,案涉款项一拖再拖。无奈,电子工程公司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全部安装款项并承担违约金。

庭审中,物业公司则辩称,这套停车收费系统是小区在使用,物业只是帮助管理,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支付。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和电子工程公司签订的《供货设备安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物业公司是合同的签订方,案涉停车收费系统设备收取的费用也归物业公司所有,设备的使用过程也使物业公司对停车管理更加便捷。物业公司是该设备的采购方、使用方和获益方,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未约定由其他主体付款。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案涉货款的支付义务。

故,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电子工程公司支付3.2万元货款及违约金。双方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合同关系是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只有合同当事人才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合同签订方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的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是《供货设备安装合同》的合同签订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安装停车收费系统相关款项的支付义务,合同约定的“走维修基金审计流程”等,仅是对款项来源的约定,维修基金未能发放也不免除物业公司承担合同义务。至于今后若维修基金批准了该项目,物业公司可就此得到补偿。

法官提醒,在签订合同要秉持审慎负责的态度,“言必信,行必果”,合同一旦签订各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尊崇契约精神,恪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