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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法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召开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24-03-13 信息来源:综合办公室


为坚决惩治拒执犯罪,切实解决执行难,3月12日上午,南湖法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召开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年以来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余清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兵杰,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毛文哲,区法院刑庭庭长李永杰参加,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应邀全程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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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上,余清河、王兵杰、毛文哲分别通报三部门2022年以来打击拒执犯罪相关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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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南湖区公检法不断深化依法惩治拒执犯罪的思想共识和工作机制,持续提升打击拒执犯罪的整体合力。两年来,南湖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65件70人,公安机关立案成案率达95%以上,审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43件47人,同比增加7.6倍,其中,2023年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实刑的8人,实刑占比高达32%,依法严惩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已然形成。对尚不构成拒执犯罪的,充分运用司法惩戒手段,罚款5479人次、总金额550余万元,司法拘留3115人次,限制出国(境)196人次,纳入失信名单9361人次。在拒执打击的强大威慑下,顺利腾空并拍卖成交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住宅等不动产577处(套),成交金额11.4亿元,拍卖扣押车辆194辆,成交金额1634.39万元。

当天,还发布了一批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缓刑期内拒不交付车辆逃避执行 数罪并罚!

【简要案情】2022年12月14日,南湖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沈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嘉兴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24605.27元及相关款项,沈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3年3月,南湖法院依原告的申请立案执行。其间,因被告人沈某某拒不申报财产,南湖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同时向其发出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责令沈某某在指定期限前将名下机动车移交法院依法处置,后其拒不交付,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另,被告人沈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3年3月6日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其拒不交付车辆的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2023年6月,南湖法院以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该案刑事立案后,被告人沈某某家属代为履行上述裁判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南湖法院对沈某某的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南湖法院经审理,撤销某法院对沈某某宣告的缓刑,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沈某某拘役三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本应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经人民法院通知,能够交付而拒不交付其名下车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家属在案发后虽代其履行全部法律义务,可酌予从宽考虑,但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已经成立并既遂,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二:拒不交付车辆,却高消费赌博 判刑!

【简要案情】2021年11月10日,南湖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人刘某某于2021年11月分期归还上海某公司本金100万元及违约金、逾期利息等。2021年12月,南湖法院依上海某公司申请立案执行,查封刘某某名下机动车、房产,并以拒不申报财产对其罚款1000元。其间,其经南湖法院通知责令交付其名下车辆而拒不交付,擅自偿还尚未被生效法律裁判确定的其他债务合计50万余元,并多次到足浴店充值、消费,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另,其还因赌博于2022年3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南湖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被告人刘某某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于不顾,拒不申报财产,擅自履行其他债务,拒不交付名下车辆,且从事非日常生活必要的高消费活动,甚至实施赌博违法行为,明显具备履行生效裁判的能力,仍拒不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权威,依法应当严惩。

案例三:为隐藏财产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收取租金 判刑!

【简要案情】2019年3月22日,南湖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侯某某与柴某某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9年5月15日,南湖法院依原告申请立案执行。侯某某明知其被强制执行,于2020年8月26日出租场地收取租金时,与其时任女友高某某(另案处理)商议,以高某某账户收取租金30万元,并于当日借高某某名义办理定期存款22万元,余款被其陆续花销,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高某某与侯某某分手后,采取挂失存单方式将该22万元取出,侯某某发觉报警,遂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高某某及其近亲属处扣押、冻结共计2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归还原告部分款项,并获得谅解。

南湖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典型意义】侯某某明知其被强制执行,为隐藏财产,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收取租金,逃避执行的主观恶意较大,是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侯某某发现钱款被他人转移,以被害人身份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初核后发现侯某某同时具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嫌疑,遂将线索通报法院核查。后经法院调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公检法协同打击拒执犯罪的生动实践。

发布会当日,南湖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了一批涉嫌拒执犯罪案件,并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同时组织被执行人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营造诚信应褒扬、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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