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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驾”护“行” 南湖法院助力汽车消费纠纷维权
发布日期:2024-03-18 信息来源:综合办公室


朋友,买车吗?

买车过程中也遇到了烦心事吗?

在“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

南湖法院就汽车消费领域

开展助力消费者维权活动

为经营企业送上风险提示

为广大消费者送上“法治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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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上午,长水人民法庭副庭长沈琴等法官走访了嘉兴市汽车商贸园投资有限公司,向企业负责人详细询问经营状况及售后服务经验,对企业经营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送上针对性、可行性的风险防控建议,为企业送上法治礼包,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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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南湖法院民一庭通过共享法庭,以“保‘驾’护‘行’ 筑牢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墙’”为主题开展普法讲座,深入浅出地将法律知识与日常消费行为结合起来,引导消费者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次活动吸引了企业商户代表、村(社区)居民代表等500余人通过共享法庭视频会议平台“云端”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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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南湖法院与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关于汽车消费领域的工作交流座谈会。双方就近几年出现的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进行交流学习,强调沟通协作,推动汽车消费纠纷诉源治理工作。

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南湖法院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汽车消费权益保护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助力汽车消费合规经营。


商家承诺的非原厂件“假一赔十”能赔吗?法院:能!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周某驾驶名下车辆发生了事故,向保险公司报案后,该车送至某汽车服务公司维修,更换了发动机罩等部件,共计花费1.8万余元。在修理前,汽车服务公司承诺周某,更换的配件均为原厂件并支持4S店验货,并承诺若不是原厂件“假一赔十”。随后,周某发现更换的发动机罩并非原厂件,于是向汽车服务公司索赔,协商未果,周某将汽车服务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之间存在修理合同关系,周某属于接受其提供维修服务的消费者。双方在维修过程中已经口头约定更换的配件为原厂件,但根据鉴定意见,汽车服务公司为原告更换的部分配件并非原厂件。汽车服务公司作为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专业人员,理应能够区分原厂件和正厂件以及副厂件的区别,其行为存在欺诈的故意,应按照其委托代理人所作“假一赔十”的承诺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某汽车服务公司十倍赔偿配件材料费计108410元。汽车服务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在日常消费中,商家为了赢得顾客信任,促使成交,常常会做出“假一赔十”承诺,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也约束着商家在作出承诺后要保证商品质量,并诚信经营,否则就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车辆售后起摩擦?法院:调!

【案情简介】戴先生在嘉兴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车,并购买了包含两次赠送保养等的礼包。但在之后的使用过程中,戴先生发现车辆有跑偏、轮胎吃胎磨损严重等问题,而汽车销售公司却一直未给出有效维修方案。后戴先生去汽车销售公司二保,再次提出要求解决跑偏问题并更换轮胎,但汽车销售公司以系统未查到戴先生的权益信息等为由拒绝进行二保,并认为解决跑偏问题要先自费更换四个轮胎和四轮定位,摩擦加剧。戴先生多次维权无果,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车合同,退车退款并赔偿相应损失等。

【调解结果】经法院了解案情发现,该案在一定程度上是因沟通不畅导致。在法院组织调解下,戴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就车辆轮胎和四轮定位、方向盘跑偏问题处理达成一致方案。汽车销售公司热情真诚服务,完成了相关内容的更换和校准,戴先生也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消费者与汽车销售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在车辆买卖和售后服务的过程中,商户应该本着诚信经营、服务至上的原则,认真耐心倾听消费者的需求和反馈,提供贴心服务。消费者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应该严格遵照车辆保养手册等内容指引按时进行保养,避免使用不当造成车辆损耗。


购买的新车却变成了展车?法院:赔!

【案情简介】2022年4月,汪某花了18.9万余元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7座车,出于信任,汪某未对该车辆进行验车。后汪某跟着4S店销售人员去办理上牌手续时,发现车辆合格证显示该车于2021年10月生产。经汪某一再追问,4S店才告知该车曾为展车。汪某认为4S店这样的行为侵害了其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后多次与4S店协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于是汪某将4S店诉至法院,要求更换一辆同型号的新车。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4S店未如实披露案涉车辆在展厅中展示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汪某的知情权,对消费者的心理有一定的影响,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虽未对上述情况约定需承担的违约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汪某可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故对于汪某的诉求,法院判决4S店为其更换一辆同型号的新车。一审判决后,4S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近年来,因汽车买卖引发的纠纷案例屡见不鲜。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车辆时,如车辆为展车,应当及时向消费者告知释明,由消费者自主进行选择。若因销售问题出现争议时,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及时回应并处理消费者的诉求,尽可能将矛盾消化在源头,避免矛盾升级。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时,一定要注意检验新车,如遇到消费争议,可以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支持,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权。


购买的便宜二手奔驰车为事故车,卖家竟没告知?法院:赔!

【案情简介】钱女士在某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辆奔驰牌小轿车,在销售董某保证该车无其他质量问题后,钱小姐先支付了5000元购车款,剩余款项贷款支付。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钱女士发现涉案车辆曾出过多次碰撞事故,而董某在售前却不曾告知,气愤之余,将董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涉案车辆曾发生过事故,虽无证据显示事故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行驶,但事故的发生亦会对车辆的性能、使用年限等产生不利影响。董某作为二手车商,对其经手出售的二手车车况、事故情况信息应积极予以收集并全面向买受人披露,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董某尽到了披露义务,故应认定董某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属于瑕疵交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车辆现状、违约程度,法院酌情判定董某赔偿钱某11.5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二手车交易十分普遍。在二手车交易中,消费者大多是不具备专业知识,容易因交易车辆过往信息的不透明受到蒙蔽。法官提醒,二手车交易商作为专业的二手车销售公司,在收购车辆时要更加的审慎、尽责,应当全面披露二手车的相关车辆信息,保障所出售二手车辆的品质,促进二手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法官提醒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南湖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购车请选择正规品牌汽车经销商

购车时应选择品牌口碑好、技术成熟、售后服务网点多、信誉好、规模大的销售企业,尽量避开一些代购式的汽车经销者,避免发生售后服务消费纠纷,三包责任难以落实。

二、签订合同时要关注细节

购车时应仔细阅读购车合同,不轻信口头承诺,将双方约定好的条件、赠送、优惠折扣等事项写进协议里;无论是交订金或定金预购车辆,还是贷款或全款购车,都要尽可能签订正规的书面合同,把双方议定的价格、车辆型号、车身颜色、违约责任、交车时间、整车装潢及赠送礼品等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二手车合同签订需谨慎

由于二手车的性能无法和新车比较,加之部分商家在销售二手车时信息不够透明,极易引起消费纠纷。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要选择正规经营的企业,购车时检查车辆状况。二手车三包政策和法定汽车三包政策存在差异,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核查合同条款,非重大事故车辆、非泡水车、非火烧车提供的三包时长、违约责任等均要求商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保留证据,及时处理问题

消费者应当保留好购车发票、三包手册、购车合同、维修记录、票据等书面证据以及与商家沟通处理的有关聊天记录,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如果与商家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或发现商家有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消费者可联系消费者协会,也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请求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