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心帮你保管钥匙,怎么还要我出钱?” “我的新房子成了你的仓库,当然要你负责!” 原被告双方争锋相对,互不让步。近日,这起因保管钥匙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在南湖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汪先生因擅自在原告吴女士房屋内堆放杂物,最终法院判决其返还不当得利5000元。
2020年,吴女士在嘉兴购买了一套房屋,汪先生是其楼上邻居。吴女士和妹妹在一次查看房屋后,忘记将门上的钥匙取走,汪先生看到后便在小区业主群发消息提醒对方,双方有了联系。因吴女士长期居住上海,吴女士的妹妹便委托汪先生代为保管钥匙。 一年后,汪先生有部分建筑杂物无法处置,于是想到了吴女士空置的毛坯房,将杂物堆放在其屋内,并微信告知了吴女士的妹妹。此后,他又陆陆续续将一些杂物搬进了房屋内。 2023年,吴女士上门查看房屋时吓了一跳,房间里一堆杂物!她立即报了警,之后才想起来将自家钥匙给汪先生保管一事。但吴女士并不知道汪先生会堆放杂物,认为汪先生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将汪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汪先生按住宅房屋标准1500元每月支付长达两年左右时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在庭审中,汪先生却觉得委屈:“我好心帮她保管钥匙2年,堆放杂物的时候也通知过她妹妹的,她们没回复不就是默认同意么?如果他们当时不同意,我就马上处理掉了,这些杂物不值钱,我可以不要的,怎么还要我支付使用费?” 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汪先生第一次堆杂物是先斩后奏,第二次堆杂物事先也未告知吴女士一方。
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本案中,汪先生虽是好心帮助吴女士保管钥匙,但他未经吴女士同意,擅自使用钥匙在房屋内堆放杂物,事后才告知吴女士,告知时也未以照片或者其他方式明确堆放杂物的具体情况。随后他也没有告知吴女士追加堆放了杂物,这种行为损害了吴女士对案涉房屋及钥匙的使用权和知情权。汪先生因此获得堆放杂物便利免于支出仓储费用,构成不当得利。 关于双方争议的返还利益情况,考虑吴女士一方在汪先生告知占用房屋事实后未及时提出异议,亦存在过错。法院综合堆放数量和时间、被告获利情况、原告受损情况、双方的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汪先生返还吴女士不当得利5000元。 双方服判息诉,汪先生也及时履行了义务。
根据《民法典》895条的相关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未征得同意,私自在对方屋内存在杂物,会侵犯被保管人的房屋所有权。 秉承睦邻友好理念,汪先生帮吴女士保管钥匙一事值得赞扬,但使用保管物品应事先征得同意,确因紧急情况临时使用保管物后,也应及时向所有权人说明详情,紧急情况解决后应及时恢复原状。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友睦共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互助信任本是一件美事,但也要提醒保管人诚实守信,遵守保管义务,妥善处理保管物,不辜负这份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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