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嘉兴法院,有这样一群人,他们扎根审判执行一线,心怀公正、兢兢业业,以办好每一起案件、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庄严承诺。 为更好展示法官执法办案风采,交流分享典型经验,现邀请2023年度“办案能手”“调解能手”讲述自己的办案故事和心得体会,进一步营造争先创优、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
本期人物 
许福忠 南湖法院科技城法庭庭长,2023年度嘉兴法院“办案能手”
大学期间,记忆较深的一个场景是,第一堂民法课上,任课老师走上讲台一言不发,然后大大的板书:民法——衡平的艺术。廿年时过境迁,已模糊了老师模样,但随着办案年限的增加,对这几个字体会却越来越深。如何作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契合社会主流价值,又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裁判,极大地考验着裁判者司法能力和智慧。这个过程,有时很煎熬,左右为难,但当解决一个个难题后,你智识上的愉悦感也会随之而来,对于这份职业的价值也会有越来越深的理解。 司法认知活动归根结底是对所掌握信息的处理,即通过法官记忆、推理、问题解决、语言加工来对特定纠纷进行判断和决策。民事案件的判断和决策过程一般是: 一是洞察事实。首先把事实即法律推理的小前提搞明白,小前提一错,再怎么满腹经纶,也会把案子办错。很多时候民事纠纷的裁判实质是妥当性裁判,它既不像刑事案件罪与非罪二元对立,也不像行政案件仅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民事案件很多时候是进行利益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重新分配利益,因此我们在认定事实时往往要对事实进行裁剪,使得事实能纳入我们的结论。 二是选择价值。法律就是一个价值体系,法律的选择方案是历史上处理类似纠纷的经验提炼。由于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相互交织,有时很难区分。有些案件事实可适用的法律有多种,需要我们去做价值判断;有些案件是我们内心先有结论,然后去寻找法律,而我们内心之所以会先有结论是因为我们进行了价值判断。如疫情期间,承租人承租酒店并进行了装修,此后逾期交租,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会认为只要承租人逾期交租的行为不是特别严重,就要驳回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请求。这其实是进行了价值判断,否则如果仅仅依照合同文本,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是有合同依据的。 三是权衡决策。多年的办案经验告诉我们,法官和单纯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人员对纠纷的判断过程可能是相同的,但得出的结论可能会有差异,有时甚至是相反的。原因是法官在决策时考虑了裁判对社会和个人的实际影响和接受度等因素。如我们办理的一些双方情绪对立严重的案件,当事人的情感接受度等因素也要予以考量,而不是简单地根据法律规定一判了之,从而造成对立升级,甚至引发恶性事件。这些是非法定的自由裁量因素。 正是因为司法判断的过程有选择和决策,因此,不同的法官对同一案件看到的事实和得出的结论不一定相同。这就涉及到办案过程中的快思考和慢思考。 我们的大脑有两种决策决定问题的方式,一是直觉性思维,依赖经验和记忆作出判断,它能使我们迅速作出判断,但容易出错;二是理性思维,通过调动注意力来分析解决问题并作出判断,这比较慢,但不容易出错。对于那些常见的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我们可以选择快思考,快速作出裁判,尽快实现正义,并贯彻当事人一件事理念,判后及时跟踪履行情况。而对于复杂案件,总是需要慢思考,通过思考、辩论让直觉结论经历一个有参照、可比较、能接受的客观化过程。 我的做法是对于复杂案件,快思考和慢思考相结合。庭审后半个月完成判决书初稿,因为按照记忆规律,这段时间对庭审的记忆还比较深刻,否则时间久了,有些细节得反复听庭审录音,费时费力,而且也会产生畏难情绪。然后放一段时间开始慢思考。在此期间,有意识地看些相关理论文章、搜索类案,看看有没有更好的裁判思路,既站在裁判者的角度思考,又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不断修正裁判观点。如果自认为这是最好的方案,也就不犹豫地宣判了。 不管是年长的,还是年轻的,每位法官都有自己的办案风格,也都有值得自己学习的方面,“择其善者而从之”方能跟上这日新月异的时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