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期间 男方工资上交、频频转账 分手后 男方认为这些转账款项属于彩礼 主张女方返还 那么,上交的工资、转账属于彩礼吗?
案情简介 张先生和吴女士于2019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为方便两人见面,吴女士在张先生父母所在的小区租了房,张先生工作日时回父母家,双休日则与吴女士一起度过。同居期间,该房屋的租金、水、电、燃气等费用均由吴女士支付。双方交往期间,俩人通过支付宝、微信互有款项往来。 张先生称,因“彩礼风俗”,自己每个月向吴女士上交了工资作为彩礼,金额不等,共计30万余元。2021年,双方感情破裂后分手,双方曾协商由吴女士返还张先生8万元,按月支付。但吴女士在返还2.8万元之后,无力按时返还款项。张先生愤怒之下,认为自己给吴女士的30万余元都具有彩礼性质,故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吴女士返还剩余的转账款。 而吴女士在诉讼中答辩称,这些转账是双方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包含了双方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共同生活等感情因素,吴女士也将部分钱款用在了缴纳房租和支付生活花销上,故不同意返还。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纠纷源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给付财产后主张返还引发。法院调查发现,张先生对吴女士的转账中,仅有4笔款项备注了“彩礼”相关信息,共计42358元,其他均未备注。且恋爱期间,吴女士也向张先生转账支付了6万余元,包括绑定吴女士的支付宝亲情卡消费支出和含有具有特殊含义数字,如520、5200、1314等或“宝宝我爱你”“情人节快乐”等特殊备注的款项。 另查明,恋爱期间双方父母未曾见面,吴女士的父母也从未向张先生提及过彩礼相关事宜。 依据一般民间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在婚约期间或结婚之前,男方或男方家庭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予女方或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 本案中,吴女士的父母并未向张先生提及支付“彩礼”的事宜,张先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吴女士曾向其提出“彩礼”相关要求,双方交往期间父母也未曾见面协商过缔结婚姻的事项。 张先生主张其与吴女士交往期间,按月支付的款项均为分期支付给被告的“彩礼”,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民间彩礼支付的一般形式,上述款项的支付应当认定为双方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 根据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得知,分手后俩人曾就恋爱期间往来款项的处理进行过协商,双方同意由吴女士返还8万元给张先生,吴女士也已返还了2.8万元,故可以认定原、被告就赠与款项的返还进行过结算并已部分履行。考虑双方款项往来以及交往期间共同生活的情况,该结算金额尚属合理,法院予以确认。 故法院最后判决吴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先生5.2万元,驳回了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那么,恋爱同居期间的转账汇款是否可以算作彩礼? 一般来说,彩礼是以缔结婚姻的目的,在订立婚约前后,依照习俗由一方及其亲属向另一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金钱或财物,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多为较大数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而恋爱期间多次转账、发红包,购买日常用品等,更多的是为了维系男女双方的感情进一步加深,结合转账金额、时间、共同生活等事实,不宜认定为彩礼,而是赠与更为合适。转账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是彩礼,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其彩礼属性。本案中,张先生并不能证明自己上交的工资属于彩礼,且支付方式与传统彩礼的给付存在明显不同,故法院不能认定。 近年来,彩礼风波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现实生活中情侣在交往的过程中,难免涉及到一些金钱的来往,如果真心与对方在一起,想要走到最后,那么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付出一定的金钱,但是一定不要盲目。双方应该在恋爱期间就建立健康稳定的财务关系,避免将来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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