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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尾鱼苗入河!以司法之力守护多样生态
发布日期:2024-08-14 信息来源:综合办公室


绿水丰涟漪,青山多绣绮。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8月13日,南湖法院联合湘家荡区域管委会、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分局等共6部门在湘家荡湖区九曲桥码头,共同开展以“增殖放流 ‘鱼’你同行”为主题的集中增殖放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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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活动放流夏花花鲢鱼、夏花白鲢等品种鱼苗100万余尾,皆为适合流域生长、繁殖且符合环保生态要求的鱼种,有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改善水域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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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后,南湖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官还在湘家荡沿岸开展河道巡查活动,用脚步丈量家乡河湖,用行动守护一方绿水,以实际行动向群众传达生态文明理念,积极做生态文明的宣传者和践行者。


下一步,南湖法院将持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力度,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为保护生态资源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日常生活中,我们有哪些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环境资源法律知识,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动派。

·非法电鱼,不可行!


电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不仅会造成鱼类资源的枯竭甚至灭绝,也会对水环境造成极大污染,还会危及捕鱼者人身安全。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江河放药闹鱼?也不行!


放药闹鱼是指用毒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进行捕捞的一种方式,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会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也会给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巨大的隐患。


《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非法处置废旧蓄电池,可能获刑


废旧铅酸蓄电池主要是由极板铅、铅化合物、硫酸和塑料构成。如果拆解不当或因人为损坏会导致重金属铅和含铅酸液泄露,对水体、土壤环境会造成严重的污染。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3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100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倾倒有害物质说“不”!


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工业废物等行为,不但会危及居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还会破坏周边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及生物多样性发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相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绿水青山的生态环境来之不易,人人都有爱护环境的责任,不得为一己私利牺牲环境,要牢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非法占用农用地,真“刑”!


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非法占用农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造成土地资源被大量非法占用和毁坏,严重侵害农民权益和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