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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遗产无人管理怎么办? 嘉兴首例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案宣判
发布日期:2024-09-14 信息来源:综合办公室


被继承人去世,遗产却无人管理,这种情况下,平常给予照顾的亲人能否分得遗产?能否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近日,南湖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遗产纠纷案件。



老人与子女相继离世

留下遗产无人继承


李华(化名)与老伴生育了三个子女,但三子女均患有精神残疾。之后,老伴、长女、长子相继离世,独留李华和女儿小云在世。小云因患有精神残疾,平日里由老父亲李华照顾她。随着李华年纪越来越大,自己照顾小云也力不从心,于是弟弟李志(化名)、妹妹李明(化名)、侄女李亮(化名)担起了这个责任,平日里经常看望俩人,对俩人的生活颇多关照。


2022年,李华的亲弟弟李志发现,80多岁高龄的李华已经三天没出门了,赶到李华家才发现,他已经离世。小云没有认知能力,李华的丧事由李志、李明和李亮办理。在处理完李华丧事不久,小云也离开了人世。


李华离世后,李志发现他仍有15万存款在银行卡内。但因小云离世,几个子女也均未生育,没有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这笔存款,如何支取和分配这笔存款成了难题。为此,妹妹李明将李志、李亮、街道办事处以及南湖区民政局起诉到法院,让法院来解决这个难题。



法院判决

部分存款由民政局“兜底”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为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李志、李明、李亮给予了李华生活上的帮助和照顾。李华和小云死亡后,相关丧葬事宜均由三位操办。又因李志、李亮均同意由其三人应分得的财产由原告李明取得,故法院酌情确定李明分得李华名下的12万余元遗产,剩余的3万余元由小云继承。


但小云也未生育子女,目前也已离世,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小云生前居住在南湖区,故法院判定由民政局为小云的遗产管理人,并由南湖区民政局管理本案中的3万余元遗产。


8月21日,南湖法院与南湖区民政局召开会商会议,研究其作为遗产管理人的相关事宜,就防范遗产毁损灭失等方面采取措施,从而维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遗产数量及种类逐渐增多,围绕遗产的保管、分配等产生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给予明确规定。


本案裁判认定,李明、李志和李亮虽无法定扶养义务,但基于血浓于水的亲情,于被继承人李华生活难以自理之际,对李华及其子女给予颇多照顾,故应分得适当的遗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兼顾法律规定与道德标准相平衡,让“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美好家风深入人心,增强了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以个案判决践行良法善治理念,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同时,为了回应现实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继承编中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弥补了“人死财在债消”的缺漏。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南湖法院审理的嘉兴首例由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遗产的案件。


本案结合遗产酌给制度,正确适用遗产管理人产生规则,准确认定南湖区民政局作为小云的遗产管理人,厘清了民法典中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适用情况,明晰了遗产管理人应如何履职,为类案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