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父母碍于情面或出于亲情等原因,在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时不愿意通过明确的方式表达自己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优先依照约定处理;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该出资依法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若父母事后试图推翻该性质并主张款项实为借贷,就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在无法证明夫妻双方均具有借款合意时,父母将面临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举旨在严格防范子女在离婚诉讼中通过恶意串通、补签借条等方式虚构债务,从而切实保护配偶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此法官提醒,面对大额购房资助时,家庭成员应在事前充分沟通,摒弃“碍于情面不谈钱”的传统观念:
第一,明确出资性质,落实书面约定。父母出资时尽量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若本意为借款,务必签订借条,并由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切忌仅由自家子女单方出具借条;转账时可备注“购房借款”,并保留告知夫妻双方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二,精准界定权属,防范财产混同。若父母出资的本意仅为赠与己方子女个人,可以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明确赠与对象,避免日后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引发分割争议。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真正的亲情不应建立在模糊不清的财务纠葛之上,而应以清晰的权利义务边界作为保障。唯有在出资之初做到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清晰、证据留存完备,方能在纠纷发生时守住法律底线,让财产归属回归法治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