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这起由“搀扶”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近日,南湖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年过七旬的陈女士在跳舞时意外摔倒致残,将出手救助其舞伴的路人杨先生告上法庭,索赔8.1万余元。最终,法院认定杨先生的行为属于善意救助,不构成侵权。 这一判决,不仅为当事人划清了是非曲直,更彰显了司法鲜明的价值立场,为“扶不扶”这一社会之问给出了掷地有声的回答。 2024年深秋的一个清晨,某歌舞厅内,陈女士正与舞伴共舞,在跳“拉手舞”的一个前倾俯身动作中,她的舞伴突然身体失衡,眼看就要摔倒在地。路过的杨先生见状,上前用双手接住了即将倒地的舞伴。 然而,连锁反应随之发生:因舞伴突然被接住,原本与之牵手的陈女士瞬间失去重心,向后仰倒,不幸造成腰椎和手腕骨折,构成两处伤残。 事后,陈女士认为是杨先生主动伸手拉走舞伴导致其摔倒,将杨先生告上法庭。杨先生则表示,自己只是出于好意上前帮忙,并非故意拉拽。 一段因视角局限而未能展现全貌的监控视频,让这场风波陷入了“罗生门”。简单的“扶不扶”问题,由此被推上了法律的审判台。 法庭上,原告陈女士主张杨先生构成侵权,并提交了监控视频和医疗记录,她的舞伴也出庭作证,称是杨先生突然抱住自己,才导致陈女士摔倒。 承办法官李强对证据进行了逐一审查,发现了原告主张的诸多薄弱环节: 经过全面审理,法院给出了明确的裁判理由: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陈女士主张杨先生“主动伸手拉走舞伴”导致其摔倒,但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外,监控视频并未显示杨先生有主动发力、拉扯的动作。相反,在舞伴身体失控前倾的紧急瞬间,杨先生的接抱动作,更符合防止他人受伤的善意救助特征。 法律不能苛求施救者在紧急瞬间预判所有连锁后果,更不能要求其在救助眼前人时还要完美兼顾第三人的平衡状态。 作为共同跳舞的舞伴,陈女士对自身及舞伴的动作安全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在舞伴作出前倾俯身动作时未能及时调整手部力度维持平衡,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而杨先生的施救行为本质上是防止他人受伤的善意举动,既未主动制造风险,也未扩大损害后果,与陈女士的受伤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女士的索赔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好人条款”,为善意救助者筑牢了法律屏障,让“敢扶、敢帮”成为社会共识。此案的判决,正是对这一规定的生动而有力的司法实践。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南湖法院的判决,正是通过个案的公正审理,让纸面上的法律条文转化为了守护社会善行的温暖力量。 它向社会传递出清晰而坚定的信号:司法永远是正义与善行的坚强后盾。当法律为善意撑起“保护伞”,“扶不扶”、“帮不帮”将不再是一个令人纠结的社会之问,而必将成为我们毫不犹豫的共同行动。 让我们从这起案件中汲取信心与力量,共同营造一个崇尚美德、充满温情、敢于担当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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