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主群“吐槽”商家,也构成名誉权侵权吗?
发布日期:2026-09-14 信息来源:综合办公室

2024年,杨某与某空调店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及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该空调店负责杨某家中空调及地暖设备的安装。

为便于沟通装修事宜,空调店、杨某及施工人员共同组建了一个20余人的微信工作群。施工期间,每完成一道工序,施工方均及时在群内向杨某汇报进度,并在全部设备安装完毕后,继续发送设备使用提醒信息。

2025年11月,杨某偶然得知,铺设地板前通常需要开启地暖对地面进行烘干操作,但空调店从未就此进行告知,导致其未经该步骤即完成了地板铺设,遂在群内提出质疑。空调店工作人员回复称,正规地板商家在铺设前会先检测地面含水率,若含水率达标,则无需烘干。然而杨某及丈夫坚持认为,自己从未被告知该流程,这会为日后入住埋下隐患。随后,杨某丈夫邀请地板商家加入群聊。地板商家表示,铺设前已进行湿度检测且结果达标,但对于地暖是否需提前烘干并不清楚。

杨某及丈夫坚称,地板铺设前进行地面烘干是固定工序,理应由空调店处理;空调店则重申,只要湿度达标便无需烘干。双方争执不下,杨某情绪激动,在装修群发表了“不要脸”“无良商家”等辱骂性言论。

与此同时,杨某将双方在工作群中争议的微信聊天截图转发至自己的业主群,并配文“避雷某某商家”,同时发布了“后期服务跟不上”“金额小的单子不去解决”等信息。

空调店认为,杨某在上述群聊中的言论侵害了其名誉权,遂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在两个微信群内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空调店名誉权的侵犯。

针对材料群中的发言,虽然被告使用了“不要脸”等过激言论,但双方争执的重点仍为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未超出合同履行事项的范围,且该群中仅有20余人,部分系原告方工作人员,故被告的言论尚未达到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程度,尚不构成侵权。

针对业主群中的发言,该业主群成员近500人,且双方均认可被告所在小区系新交付小区,群内有大量装修需求的业主。杨某先将聊天截图发布至群内,并明确点出被告店铺名称。除就合同履行事宜表达意见外,杨某还散布了未经核实的信息,例如空调店“流失了老客户”“金额单值小的不去解决”等。随后,群内随即有业主表示“心慌慌”,能证明杨某的言论已经对空调店的名誉造成了不利影响。

此外,被告在业主群发表上述言论前,还曾在材料群中做出“好好给你们宣传宣传”等表述,可见被告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故,杨某在业主群中的言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故法院最终判决杨某在业主群内公开向空调店发布道歉声明。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近年来,消费者与商家因服务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呈增多趋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涵盖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

如果业主出于正当维权目的,就商品或服务作出真实、客观的评价,一般不构成名誉侵权;但若在微信群等网络公共空间故意发布贬损性言论,致使他人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则可能构成网络名誉侵权依法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法官提示,公民在线上发表言论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秉持社会公德,做到文明沟通、理性表达,切忌因一时情绪失控而随意发布不当言论,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