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车撞了待售新车,车辆贬值损失该赔吗?
发布日期:2026-06-26 信息来源:综合办公室

案情回顾

2026年2月,蒋某驾驶小客车准备停车。在倒车过程中,只听“砰”的一声,他的车撞上了停在车位内的一辆待售新车。然而,蒋某并未下车处理,而是直接驾车驶离了现场。

事后,销售方某汽车公司在检查车辆时发现车损,随即报警。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汽车销售公司认为,被撞车辆为待售新车,因事故受损维修后,新车将沦为“二手车”,市场估价直接贬值1万元,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为此,公司多次与蒋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最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1万元。

法院调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待售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应获得赔偿”展开了激烈辩论。

汽车销售公司态度坚决:“车辆虽已修复,但该车只能作为二手车或者事故车出售,且出售的价格势必受事故影响而低于同一车型正常商品车的价款,贬值损失客观存在,理应得到赔偿。”

蒋某则辩称:“贬值损失并未经专业评估公司确定,1万元的市场估值明显有失公允。”

鉴于本案事故责任划分清晰,为化解矛盾、平息争议,承办人结合司法实践与类似案例,多次向双方释法析理。承办人向蒋某阐明:本次事故中被撞车辆为待售新车,其贬值损失属于可直接预见的交易价值减损,与普通私家车的使用价值受损存在本质区别。同时,承办人也向汽车销售公司说明:主张车辆贬值损失,需提供相应损失的佐证材料,如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而公司本次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规范要求。

经过承办人的耐心调解,蒋某与汽车销售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蒋某同意支付5000元作为车辆贬值损失,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车辆贬值损失都能得到赔偿吗?

车辆贬值损失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并未将车辆贬值损失纳入道路交通事故应赔偿的财产损失范围。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明确表示,对车辆贬值损失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因此,贬值损失的索赔需要结合车辆用途、事故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认定。

在普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车辆市场价值贬损一般不属于直接损失,原则上不能索赔,但若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因新车受损后的交换价值必然降低,在出售时也需向购买方披露维修信息,不可能再按新车价格出售,该贬值损失具有确定性,故对合理贬值损失可酌情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上路行驶、倒车入库都要注意前后方车辆,避免因观察不周或操作不当引发碰撞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应依法停车处理、保护现场并报警,切勿心存侥幸擅自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