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待售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应获得赔偿”展开了激烈辩论。
汽车销售公司态度坚决:“车辆虽已修复,但该车只能作为二手车或者事故车出售,且出售的价格势必受事故影响而低于同一车型正常商品车的价款,贬值损失客观存在,理应得到赔偿。”
蒋某则辩称:“贬值损失并未经专业评估公司确定,1万元的市场估值明显有失公允。”
鉴于本案事故责任划分清晰,为化解矛盾、平息争议,承办人结合司法实践与类似案例,多次向双方释法析理。承办人向蒋某阐明:本次事故中被撞车辆为待售新车,其贬值损失属于可直接预见的交易价值减损,与普通私家车的使用价值受损存在本质区别。同时,承办人也向汽车销售公司说明:主张车辆贬值损失,需提供相应损失的佐证材料,如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而公司本次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规范要求。
经过承办人的耐心调解,蒋某与汽车销售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蒋某同意支付5000元作为车辆贬值损失,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