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线上车险投保日益普及,一些不法中介利用车主“低价投保”的心理,通过变造车辆证件、篡改车辆信息等方式虚假投保,从中赚取保费差额。这些看似“帮人省钱”的代办服务,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 近日,南湖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引发的刑事案件。四名被告人通过伪造、变造行驶证等材料,以虚假方式办理低价车险,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王某、刁某、张某均在网上从事汽车“低价投保”中介业务。为使客户车辆以远低于市场价的费用投保交强险并缴纳车船税,四人多次冒用本人或他人身份信息,伪造、变造行驶证上的车主及车辆信息,并联系他人通过修图软件将行驶证上的车辆类型由“汽车”改为“摩托车”。由于摩托车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通常明显低于汽车,四人便利用这一差额,多次使用虚假材料向某保险公司嘉兴分公司线上投保,从中牟利。 其中,李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联系史某(涉嫌伪造证件,另案处理),付费伪造、变造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件180余张,另伪造、变造身份证件10张。王某、刁某、张某分别参与伪造、变造行驶证110余张、80余张、24张。 2025年9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核保时发现异常并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四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共同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刁某、张某的行为均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鉴于王某、刁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四人均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法院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居民身份证均属于国家机关依法制作、核发的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伪造、变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今,线上投保越来越方便,车险造假乱象也时有发生。本案给车险中介及相关从业人员提了个醒:不要以为只做P图修图、居间介绍、代办投保这类"辅助工作",不直接对接车主、不主导造假流程,就不构成犯罪。事实上,只要参与伪造、变造证件,或者为虚假投保提供帮助,就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车主来说,贪图"低价"同样有风险。本案中,被告人主要针对交强险和车船税实施虚假投保,通过非正规渠道投保,不仅可能引发保险合同效力争议,还可能影响后续理赔、车辆年检、交通违法处理等事项。若车主明知他人使用伪造、变造证件办理投保,仍提供身份证、行驶证等材料,也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要提高风险意识,投保车险务必通过保险公司官方渠道办理,拒绝使用非官方支付渠道缴费,切勿轻信所谓“内部渠道”“超低价代缴”。投保完成后,应及时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客服热线等渠道,输入保单号码、投保人信息等核验保单真伪;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核实,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保险机构也应持续完善线上核保审核机制,加强对车辆信息、证件资料的核验筛查,精准识别虚假投保、证件篡改等异常情形,从源头遏制车险造假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社会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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