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销,劳动者权益谁来保障?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2026-05-06 信息来源:综合办公室

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未按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向谁主张?近日,南湖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宏达商行是杨某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材料销售等。2025年7月,许某通过某招聘平台看到宏达商行正在招聘新媒体运营人员,便与经营者杨某取得联系。杨某邀请许某入职,并告知其“试用期两个月,第三个月转正后开始缴纳社保”。

2025年10月,杨某通知许某,因“不融入团队”影响了工作环境,希望其主动离职。10月底,许某离职。许某认为,宏达商行既未为其缴纳社保,也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国庆假期期间的加班工资也未结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而,宏达商行于2025年11月底完成了注销登记。仲裁委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许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宏达商行的经营者杨某辩称,其商行是个体工商户,从未雇佣过许某,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存在劳动关系,许某的各项诉请也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根据招聘信息入职后,其工作、考勤等均接受宏达商行管理,并完成商行交办的工作,宏达商行也按月向许某支付工资、提成等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存在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依法构成劳动关系。

自许某入职起,宏达商行超过一个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许某支付2025年8月至10月的二倍工资差额。此外,许某在国庆假期期间加班,宏达商行应支付10月1日至3日的三倍工资。鉴于每月工资已正常发放,法院对剩余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宏达商行已注销,其经营者杨某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支付许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000元,以及2025年10月1日至3日期间的加班工资900余元。

个体工商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即便办理注销登记,也无法免除经营者的用工责任。实践中,部分个体工商户企图通过注销的方式逃避缴纳社保、支付工资等法定义务,这种行为既违背诚信原则,也于法无据,还会损害自身信用。

法官提醒,经营者应诚信合法经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等法定权利;劳动者如遇权益受损,即使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也可以向经营者追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