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廉政监督员有效行使监督权,促进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廉洁执法,公正办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廉政监督员的权利和职责
1、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反腐倡廉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监督法院廉政建设和审判工作,应邀参加法院一些重要会议,了解法院情况。
2、到法院有关部门了解有关情况,询问有关法律问题,参加部分案件的旁听。
3、收集社会各界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廉洁执法、遵守审判纪律,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批评意见,反映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线索。
4、支持法院和法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宣传教育群众依法诉讼,促进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二、廉政监督员的监督方法
1、廉政监督员通过走访、座谈、询问等方式收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
2、通过法院召开的廉政监督员座谈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3、对法院开展的各种“教育整顿”,“规范司法行为”等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4、廉政监督员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可直接向纪检组、监察室反映。
5、廉政监督员认为对有关问题应以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职务身份行使权利的,可以按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程序行使监督权。
6、廉政监督员反映情况,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
三、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履行好以下职责
1、负责与廉政监督员经常联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主动征询意见。
2、负责组织召开廉政监督员座谈会,集中征求廉政监督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对廉政监督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或口头反映的情况线索,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并严格保守秘密。
4、对反映问题的处理,属于法院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及时向院长报告;属于审判方面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属于违法违纪方面的问题,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5、不定期采取个别或集中,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廉政监督员反馈批评意见办理情况。
6、及时向廉政监督员发送《法院纪检监察信息》、《法院工作情况通报》等信息资料。
7、支持廉政监督员正确行使职权,为廉政监督员实施监督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