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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1-11-10 信息来源:南湖法院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结合我院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领导,组织健全。成立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组长的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全院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全院办公区域分层、分点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员,实行责任到人,职责明确,全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成立以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为队长的义务消防队,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实施对初起火灾的自救、扑救工作。

    二、严格管理,预防为主。要使消防安全,必须消除火灾隐患,全院每个人都要从思想上重视,有消防安全的意识,不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事,必须做到以下各项:

1、下班前必须关闭所有电器设备(如:电脑、空调、饮水器等);

2、未经批准不得在办公区域内使用明火焚烧材料等;

3、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办公区域(如:汽油、油漆及添加剂、烟花鞭炮等);

4、燃油车辆停放整齐、稳固,防止倾覆漏油起火;

5、严禁从摩托车、汽车上抽放汽油,严禁用非金属桶装灌汽油;

6、驾驶车辆的人员严禁用直接供油方式使发动机工作;严禁用汽油、二甲钵等易挥发品擦试车辆;

7、         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

8、消防安全通道畅通,不得在消防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不得损坏消防门自动关闭装置;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义务消防员必须确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各种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熟悉和掌握消防器材、灭火器的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