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立案工作高效有序运转,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对民商、行政案件的立案
1、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于当日办妥立案手续,并计算案件受理费,向原告出具证据收据,并于次日前将案件移交业务庭。对起诉材料不全的,通知原告限期补正。
2、对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原告坚持起诉的,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二、对刑事案件的立案
1、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对所移送材料齐全的,在当日办理立案登记,并移交相关业务庭;移送材料不齐全的,及时告知补正。
2、对刑事自诉案件,根据自诉人的申请向有关部门调取证据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于当日办妥立案手续,并移交业务庭;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自诉人坚持起诉的,于七日内裁定驳回起诉。
三、对申请执行案件的立案
1、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日办妥立案手续,并计算案件申请执行费,于次日前将案件移交业务庭。
2、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申请人坚持申请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四、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于当日办妥立案手续,并在24小时内(紧急情况下应在12小时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逾期不起诉的,及时办理解除保全措施。
五、对复查、再审案件的立案。
1、负责全院涉诉的来信来访的登记、接待和处理。
2、对申请再审的,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讨论决定再审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再审条件,应当给当事人以答复。
3、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应于当日办理立案登记,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
上述规定,若遇特殊情况,可作例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