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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服务承诺
发布日期:2011-11-09


1.着制服、佩徽章上岗,仪表端正、自然。

2.接待当事人或代理人应使用文明用语。

3.严格执行诉讼费收费标准,对弱势群体通过缓、减、免诉讼费等方式提供司法救助。如对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案件或老、弱、病、残人员为原告的案件及生活困难的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的被害人实行诉讼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在立案的同时即可办理诉讼费缓交手续。

4.对民商、行政案件的立案,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于当日办妥立案手续,并计算案件受理费,原告缴纳现金后,在受理通知书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发票待进帐后开具,由业务庭发给原告),并于次日前将案件移交业务庭。对起诉材料不全的,通知原告限期补正;对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

5.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移送材料齐全的,在当日办理立案登记,并于次日前移交相关业务庭;移送材料不齐全的,及时告知补正;对刑事自诉案件,自收到自诉状的次日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通知自诉人。

6.对申请执行案件的立案,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日办妥立案手续,并于次日前将案件移交业务庭;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申请人坚持申请的,七日内作出处理。

7.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于当日办妥立案手续并移交相关业务庭。